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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推動數據知識產權規則構建 多地開展試點工作

    VSole2022-11-29 09:09:45

    核心閱讀

    我國已完成了合規治理與安全監管領域的數據立法,應將立法重點逐漸轉移至財產賦權,立足本土國情,對數據產權進行必要制度創新,從過去規則的學習者、追隨者到今天的推進者與建構者,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系提供數據產權的制度產品。

    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構建,正在我國加緊進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戰略規劃司司長葛樹在近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舉行的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上透露,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開展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工作,力爭在推動地方立法、存證、登記等方面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

    據葛樹介紹,為了更好推動數據知識產權規則構建,國家知識產權局還專門成立了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專家組吸納了來自經濟、法律、產業、技術、安全等領域的22位專家,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江小涓擔任組長。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吳漢東教授是專家組的副組長之一。在他看來,隨著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可認為我國已完成了合規治理與安全監管領域的數據立法,應將立法重點逐漸轉移至財產賦權,立足本土國情,對數據產權進行必要制度創新,從過去規則的學習者、追隨者到今天的推進者與建構者,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體系提供數據產權的制度產品”。

    明確提出建立數據產權制度

    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之后,數字經濟已成為當今社會新的主要經濟形態,被公認為重組全球要素資源、重塑全球經濟結構、改變全球競爭格局的關鍵力量。

    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連續數年穩居世界第二。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的《中國數字經濟發展報告(2022年)》,截至2021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45.5萬億元,較“十三五”初期擴張了1倍多,高于同期GDP名義增速3.4個百分點,占GDP比重達到39.8%,數字經濟作為宏觀經濟“加速器”“穩定器”的作用愈發凸顯。

    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要素。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將數據與勞動、資本、土地、知識、技術、管理并列,成為第七大生產要素。

    葛樹說,近年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及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及相關配套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前端環節建立起了比較完備的規則體系。而圍繞數據作為要素,讓其更好地發揮作用,還需要建立數據要素權益相關基礎制度。

    今年6月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要建立數據產權制度,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權益保護制度。

    為了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合理流動,有效保護和充分利用,2021年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均提出要研究構建數據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目前,為有效推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除開展試點工作外,還深入開展基礎理論研究。據葛樹透露,已提出了數據知識產權規則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組織相關支撐單位開展多項專題研究。同時,廣泛開展調研摸底。組織召開面向法學界、經濟學界、產業界等各類研討會十余次,赴地方和企業進行專題調研。

    面臨難得機遇和諸多挑戰

    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所說,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和實踐創新,面臨難得機遇和諸多挑戰。這意味著,規則如何構建,制度如何設計,需要不斷深化認識、加強探索。

    申長雨在今年9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的數據知識產權工作指導專家組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指出,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要重點把握好“四個充分”。一是充分考慮數據的安全、公眾的利益和個人的隱私,二是充分把握數據的特有屬性和產權制度的客觀規律,三是充分尊重數據處理者的創造性勞動和相關投入,四是充分發揮數據對產業數字化轉型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

    事實上,在構建數據知識產權制度的起點上就存在爭議:有的人認為,現行法已經足以能夠提供數據產權的有關保護,不主張再進行立法;有的人則認為,需要立法,應對數據進行財產賦權。

    清華大學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長申衛星教授分析說,之所以有人反對數據確權,就是認為數據像空氣和陽光一樣,但其實數據仍然是具有稀缺性的。

    也有人認為數據的客體是非排他性的,難以產權化。最主要的理由是有人認為數據一旦確權之后,會導致數據企業獲得數據的利用會有更大的成本,阻礙了數字經濟的發展和信息社會的構建。對此,申衛星說,“數字經濟的運轉包括諸多數據的交易,如果不能夠清晰界定權利,之后的流轉交易就成為空談,更不要談融資。這也正是為什么即便從法院角度依然可以依照現行法律制度解決數據糾紛,我們仍然需要構建一個數據基礎產權制度的原因所在。”

    這一點,也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亓蕾的調研所印證。“我們前一段時間在做調研的時候去數據交易所調查,發現目前進所交易的大部分還是公共數據,而企業對商業數據進場的積極性不是很高。”

    亓蕾說,從數據資源到數據資產的過程中,一個很重要的點就是要進行確權和交易,但是目前來說,確權比較難。由于數據資產權屬確權環節尚不明晰,實踐中大部分數據保護通過司法個案實現,且多為不正當競爭案件。

    推動制度構建促進數據利用

    數據確權是必要的,建立并完善數據產權制度也是必要的。

    弄清楚數據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是制度設計的前提。吳漢東認為,數據知識產權屬于知識產權領域的特別權利,一方面,數據知識產權應具有信息產權的基本屬性,知識產權法就是信息保護法,傳統知識產權保護的是作為知識的信息,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是作為過程的信息與作為事實的信息;另一方面,數據知識產權是不具備民法典第123條規定的專有屬性的特別權利,其權能應參照知識產權的使用權能與禁止權能,并進行相應限制,即其應為不完整的控制權、有條件的使用權與非絕對的排他權。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院院長孔祥俊教授也稱數據權為一種“弱權利”:從字面上理解民法典第127條規定可知,數據保護已經上升至權利層面,但應明確數據權利保護是弱權利保護。“無論從頂層設計還是權利性質而言,其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比較類似,可在認可弱權利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制度設計,例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數據保護專條,明確規定數據保護范圍、豁免侵權例外、法律責任等,是一種比較可行的過渡路徑。”

    在數據知識產權的制度構成上,吳漢東認為,數據知識產權應采取“數據制作者權—數據使用者權”的二元結構。一方面,數據制作者權屬于數據財產權,數據庫制作者權屬于著作權;另一方面,數據使用者權的內涵外延廣于數據訪問權,同時包含數據訪問、獲取與使用的權能。但在賦予范圍更廣的權能同時,需注意合理使用的“寬進寬出”,尤其是為了數據產業發展,可以賦予第三方數據使用者在滿足FRAND原則(即公平、合理和無歧視性的專利許可原則)下可獲得默示許可,或是可通過付費強制許可的方式對數據進行訪問與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黃玉燁教授說,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積極推動探索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構建,促進數據資源的充分利用,正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實際行動的當務之急。

    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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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數據要素時代,數據的生產、獲取、利用等對各個行業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商業數據的價值和潛力被不斷激發,多方主體對數據資源的爭奪導致商業數據糾紛案件不斷涌現。隨之而來的是對如何選擇商業數據保護路徑的詰問,在賦權路徑尚無法實現的當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的行為規制路徑是現行法律框架下滿足大數據時代下商業數據保護需求的最具可行性的選擇。
    2022年7月6日,由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識產權與創新發展中心、中國互聯網協會知識產權工作委員會聯合主辦的“商業秘密體系構建和司法保護論壇”通過線上方式召開。中國信通院知識產權與創新發展中心將持續加強與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的合作,共同探索商業秘密保護的新發展機制,推動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逐步走向完善,更好地助力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涉及流量劫持、流量造假、刷機、惡意通知、妨害平臺生態系統、屏蔽廣告等與數字經濟息息相關的內容,也涵蓋了商業詆毀、拒絕交易等典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既為新技術和新模式的發展與成長提供了必要空間,也為相關市場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判斷提供了有益思路。
    著重加快構建數字貿易法治體系,為激發數字經濟活力,促進數字貿易發展提供安全、有序、開放的法治環境,互聯網法院大有可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原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吳漢東教授是專家組的副組長之一。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連續數年穩居世界第二。目前,為有效推動數據知識產權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開展相關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據葛樹透露,已提出了數據知識產權規則的基本思路和框架,組織相關支撐單位開展多項專題研究。同時,廣泛開展調研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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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Sole
    網絡安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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