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劃(MIP_ISP)
16.3.1 安全保障管理目的
組織機構的高層管理應根據國家、信息安全權威機關、上級單位等的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等,并結合組織機構的業務要求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定期批準、分發、監督實施和檢查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劃。
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劃
16.3.2 MIP_ISP.1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劃
16.3.2.1 管理保障控制組件控制
組織機構為信息系統開發和實施一份安全計劃,提供系統安全要求的概述,并對安全控制進行描述。指定組織機構內的部門正式檢查和實施計劃。
16.3.2.2 管理保障控制組件注解
無。
16.3.3 MIP_ISP.2信息系統安全保障計劃更新
16.3.3.1 管理保障控制組件控制
組織機構檢查信息系統安全計劃 [賦值:組織機構定義的頻率] 修正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或安全控制評估中處理系統/組織變動的問題。
16.3.3.2 管理保障控制組件注解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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