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結果報告
6.7 結果報告
6.7.1 基本要求
6.7.1.1 檢測機構應制定檢測報告管理制度。所出具的檢測報告應準確、清晰、客觀且無歧義,應滿足國家相關規定或客戶要求。其內容應包括檢測人員的分析、檢測環境、檢測步驟、檢測結果以及其它所需信息。檢測機構或者另外的檢測機構可根據這些信息重復檢測活動。
6.7.1.2 檢測機構應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的所有信息負責,除非該信息由客戶提供。如果數據是由客戶提供,應在報告中明確標出。如果信息由客戶提供,且能夠影響檢測或者校準結果正確性時,應在報告中具有聲明。如果檢測機構不負責抽樣(例如,抽樣由客戶提供),應在報告中說明結果僅適用于接收的樣品。
6.7.1.3 檢測機構在向客戶出具正式檢測報告前,應對其進行技術和質量的評審,并保存評審記錄。
6.7.1.4 當檢測機構以電子方式傳輸檢測報告時,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客戶要求采取相應安全通信方式進行傳輸,例如使用電子簽名或者以加密方式傳輸。
6.7.2 報告符合性聲明
當檢測機構提供對于某標準或規范的檢測符合性聲明時,應清晰的陳述其采用的確定規定以及相關的風險級別(例如,錯誤的接受、錯誤的拒絕和統計假設)。
6.7.3 意見和解釋
當需要對報告做出意見和解釋時,檢測機構應確保只有授權的人員進行意見和解釋,并應將意見和解釋的依據形成文件,在檢測報告中對意見和解釋進行清晰標注。
6.7.4 報告的修改
檢測報告或證書簽發后,若有更正或增補應予以記錄,且應清晰的標出任何修改的信息或者重新簽發的信息。修訂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標明所代替的報告或證書,并注以唯一性標識。
GB/T 35280-2017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技術產品安全檢測機構條件和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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