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政務信息共享交換業務模型
政務信息共享由共享數據提供方、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與共享數據使用方三方參與,由共享數據準備、共享交換和共享數據使用三個階段組成。政務信息共享交換業務模型如圖1所示。
共享數據提供方是共享數據權益主體,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是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建設和運維主體,共享數據使用方是共享數據使用的責任主體。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一般框架參見附錄A。
在共享數據準備階段,共享數據提供方根據共享業務需求完成共享數據歸集、數據分級分類后,形成資源目錄并管理數據共享方式,持續進行共享數據維護,準備好以批量交換數據、提供數據查詢服務、提供核驗、統計、分析類宗合數據服務等方式對外提供共享數據,構建共享數據更新和失效召回機制,對已失效的數據及時召回。共享數據提供方采用數據源鑒別、數據分級分類、資源目錄管理和共享數據維護等技術手段完成共享數據準備,保證共享數據準確、完整、可用和來源真實。
在共享數據交換階段,共享數據使用方利用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進行共享數據查詢,提出共享數據訪問申請和登記。在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對資源訪問申請進行審核并完成授權或者根據需要由共享數據提供方進行審批、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審核并完成授權后,共享數據提供方對準備好的共享數據進行數據導出,根據需要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提供數據交換服務,共享數據使用方獲取并導人數據。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采用身份鑒別、訪問控制、安全傳輸、過程追溯等技術手段,保證政務信息共享交換過程交換實體可信、數據傳輸安全、交換行為記錄可追查。
在共享數據使用階段,共享數據使用方在完成數據獲取后,可進一步通過數據處理、數據存儲、數據備份等數據服務機制構建政務信息資源,可在審核允許的使用方式和范圍內,為其他部門提供綜合數據共享服務,并根據管理要求對過期和召回的共享數據進行數據銷毀,根據共享數據提供方的要求,對數據使用過程進行數據使用監測和反饋。共享數據使用方根據共享數據的安全要求,采用訪問控制、數據加密、安全存儲、安全銷毀等技術手段保障數據使用安全。共享數據交換服務方對經過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開展的數據共享業務,針對系統、業務、安全、數據使用監測反饋等內容進行監管統計,保證共享交換服務持續、穩定、可靠運行。
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除了在共享數據提供方與使用方間提供數據共享交換服務外,也可經授權后,基于歸集處理后的政務信息數據提供二次共享服務。政務信息共享交換模式以及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多種業務模型的對應關系參見附錄B。

GB/T 39477-2020 信息安全技術 政務信息共享 數據安全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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