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去標識化原則
4.2 去標識化原則
對數據集進行去標識化,應遵循以下原則:
a) 合規:應滿足我國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持續跟進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b) 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優先:應根據業務目標和安全保護要求,對個人信息進行恰當的去標識化處理,在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確保去標識化后的數據具有應用價值;
c) 技術和管理相結合:根據工作目標制定適當的策略,選擇適當的模型和技術,綜合利用技術和管理兩方面措施實現最佳效果。包括設定具體的崗位,明確相應職責;對去標識化過程中形成的輔助信息(比如密鑰、映射表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等;
d) 充分應用軟件工具:針對大規模數據集的去標識化工作,應考慮使用軟件工具提高去標識化效率、保證有效性;
e) 持續改進:在完成去標識化工作后須進行評估和定期重評估,對照工作目標,評估工作效果(包括重標識風險和有用性)與效率,持續改進方法、技術和工具。并就相關工作進行文檔記錄。
GB/T37964-2019 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去標識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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