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
回答所涉及的環境:聯想天逸510S、Windows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規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發布專項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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