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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人臉識別” 為盜刷者戴上“緊箍咒”

    安全俠2021-07-27 03:38:29

    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已應用到人們生活的很多方面,在諸多領域發揮作用的同時,其濫用對公民權益造成的侵害,也引發普遍關注和擔憂。杭州市民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多地發生的“刷臉進小區”爭議,備受關注;尤其是今年中央廣播電視總臺“3·15”晚會曝光,多家知名品牌門店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以此對客戶分類,進而采取不同營銷策略,更是將公眾的關注推向高潮。人臉識別技術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規范。

    包括針對人臉識別技術在內的個人信息保護,民法典有規定,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也有不少規范。但民法典的規定比較原則,行政立法、地方立法的層級相對較低,而《個人信息保護法》尚未出臺,從現實看,對人臉識別的規范有待加強。用更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給恣意而為者戴上“緊箍咒”,為公民維權撐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恰逢其時。

    從內容看,《規定》很“解渴”,公眾之前在一些新聞事件中的疑問,在《規定》中均可找到答案。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定性?《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八種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其中包括: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可見,此類商家行為已構成侵權。

    再比如,進出小區物業強制刷臉到底行不行?《規定》第十條給出了答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答案是:物業強制刷臉,不行!

    《規定》還有不少其他亮點,之前,由于侵權情形不明確,部分受害人對于對方是否侵權、起訴能否得到司法支持缺乏明確判斷,因此放棄通過訴訟討還公道,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助長侵權行為的繼續。如今,《規定》明確了侵權的具體情形,只要對方侵權,受害人就會得到法律保護,讓其維權更有底氣;而對侵權者來說,敗訴、承擔賠償責任的現實風險,會讓其收斂不當行為,避免在侵權的路上越走越遠。《規定》對于人臉識別的規范作用,將在司法過程中逐步顯現。

    法律人臉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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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臉識別技術在維護公共安全、打擊犯罪行為等方面具有廣泛應用,但同時使用該技術也存在著風險,包括侵犯隱私權、自由權等基本權利,技術被商業組織或政府部門濫用, 因技術不成熟而導致歧視、偏見等問題。基于對上述風險的擔憂,目前美國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采取謹慎態度,在相關規則尚未出臺前,限制政府部門對該技術的使用。在聯邦和州立法層面,已經有規制人臉識別技術的立法嘗試。這些嘗試對我國規范人臉識別技術使用是很好的
    人臉信息敏感度高,具有唯一性和不可篡改性,一旦泄露將對個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害,全球范圍內人臉識別技術使用相關案例層出不窮。歐盟制定統一法案實施強監管路徑。《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陸續出臺為人臉數據的安全流通和信息保護保駕護航。此外,人臉識別技術相關標準體系已初步形成,范圍覆蓋基礎技術、信息保護和行業應用。
    2020 年 1 月,歐盟《人工智能白皮書》草案擬禁止未來 3 至 5 年在公共場所使用 人臉識別技術, 在同年 2 月正式發布的文件中最終刪除了這一禁令。究其原因, 歐盟擬推出 該禁令是因為公共場所人臉識別的特殊性對歐盟所倡導的用戶基本權利構成了挑戰;歐洲因 其歷史記憶, 對人臉識別技術可能產生的歧視等風險更為敏感;現有的法律及技術都無法提 供良好的解決方案。歐盟最終刪除了這一禁令, 則是因為技
    刷臉支付、刷臉打卡、刷臉門禁……近年來,人臉識別作為一項新的信息技術在各領域得到廣泛應用,同時因此產生的個人信息侵權糾紛也隨之而來。
    人臉識別技術在數字化時代被廣泛運用。由于人臉識別信息包含可識別的工具屬性和權利上的個人、公共雙重屬性,人臉識別信息存在被泄露、不當使用的潛在風險。這不但對個人權益造成嚴重威脅,而且將破壞社會秩序。通過分析發現,人臉識別信息的運用涉及不同場景、多元主體利益,存在不同強度的風險,而運用場景化分析框架能夠對相關風險進行針對性預防和規制。因此,有必要以信息處理目的、主體、方式、場合 4 要素確定價值位階標
    人臉識別第一案引發能否要求顧客強制刷臉的討論,到濫用深度偽造技術突破人臉識別系統竊取支付寶內余額的刑事第一案,人臉識別的風險已困擾人們的日常生活。然而,智能技術的超前性與法律的滯后性之間存在天然鴻溝,帶來法律適用難題。同時,理論與實踐過分期待刑法功能,催生刑法適用擴張化,使人臉識別的發展空間日益逼仄。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規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見稿》強調當實體組織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時,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征求意見稿》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同樣做出嚴格約束,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
    人臉識別”也稱為面部識別,是一種旨在識別圖像或視頻中人的方法,被稱為“21 世紀十大人類生活”的革命性技術。一方面,大家都在關注“人臉識別”底層技術的發展;另一方面,隨著人臉識別技術逐漸被大規模推廣和使用,對其產生的風險也更為敏感,亟需建立一種技術實用性與公民隱私之間的平衡。本專題從法律規則、適用邊界、技術研究、風險考察等方面,研究探討人臉識別的技術發展及應用規則與邏輯。
    安全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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