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眾議院通過《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大力發展隱私增強技術
2022年5月11日,美國眾議院正式通過了《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Promoting Digital Privacy Technologies Act,HR847),現在將由美國參議院進行下一步審議。
《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是一項支持隱私增強技術研究和促進負責任數據使用的擬議法案。其中,隱私增強技術作為一種廣泛的技術,允許組織收集、共享和使用數據,同時減輕這些活動產生的隱私風險。
此外,《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提出:
指示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開展對隱私增強技術的競爭性基礎研究,幫助改進隱私增強技術,評估其局限性,并擴大其適用性。
支持國家科學基金會發展勞動力,以幫助解決美國隱私專業人員日益短缺的問題。
促進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美國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院、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和聯邦貿易委員會之間在提高隱私技術方面的協同合作,以加速開發、部署和采用隱私增強技術。
要求向國會報告隱私增強技術發展的進展,并提出建議,改善聯邦機構和私營部門之間在增強隱私技術方面的溝通和協同合作。
指示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院促進制定公共和私營部門整合隱私增強技術的標準和最佳做法,以確保美國人繼續獲得數據分析的回報,同時保護他們最敏感的信息。

全文翻譯
《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
第一條 簡稱
本法被稱為《促進數字隱私技術法案》。
第二條 隱私增強技術的定義
在本法中,"隱私增強技術":
(1) 指代通過提高可預測性、可管理性、可分離性和保密性來減輕數據處理所產生的個人隱私風險的任何軟件或硬件的解決方案、技術流程或其他技術手段。
(2) 包括:
(A) 促進數據計算或分析,同時減輕隱私風險的加密技術;
(B) 公開分享數據但不對特定個人作出推斷的技術;
(C) 讓個人控制其數據的傳播、共享和使用的技術;
(D) 產生合成數據的技術;
(E) 任何其他可以降低重新識別風險的技術或方法,包括在與其他信息結合時。
第三條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對隱私增強技術研究的支持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應與其他相關的聯邦機構(由主任決定)協商,支持對隱私增強技術進行擇優審查和競爭性獎勵的研究,其中包括:
(1) 在保持公正、準確、高效的前提下,對去識別化、假名化、匿名化、混淆化等技術進行基礎研究,以降低數據集中個人隱私風險;
(2) 收集、存儲、共享、分析、匯總數據時用于保護個人隱私的算法等類似數學工具的基礎研究;
(3)在數據收集、共享和分析中促進數據最小化的技術基礎研究,其中考慮到數據最小化目標與數據收集信息目標之間的權衡;
(4) 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和項目相協調的隱私增強技術研究獎勵;
(5) 支持教育和勞動力培訓研發活動,包括對現有勞動力進行再培訓和提高技能,以增加隱私增強技術研究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數量;
(6) 開展多學科的社會技術研究,促進對隱私偏好、要求和人類行為的更廣泛了解,為設計和采用有效的隱私解決方案提供信息;
(7) 開發免費提供的隱私增強技術軟件庫、平臺和應用程序;
(8) 對可能破壞隱私增強技術所提供保護的技術、局限性,以及部署這些技術所需的隱私和效用之間的權衡進行基礎研究。
第四條 集成到計算機和網絡安全計劃
《網絡安全研究和發展法》(15 U.S.C. 7403(a)(1)(D))第4(a)(1)節的(D)段修改如下:
"(D)隱私和保密性,包括隱私增強技術;"
第五條 與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院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協同合作
(a) 一般而言,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應通過網絡和信息技術研究與發展計劃行事,酌情與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院主任、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負責人協同合作,以加速開發、部署和采用隱私增強技術。
(b) 外聯——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院主任應:
(1) 接受私人、公共和學術界的利益相關者關于開發隱私增強技術的意見;
(2) 促進和支持公共和私營部門的持續參與,為制定和傳播自愿的、基于共識的技術標準、準則、方法、程序和流程提供信息,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增加隱私增強技術在公共和私營部門進行的數據收集、共享和分析中的整合。
第六條 關于隱私增強技術研究的報告
不遲于本法頒布之日起3年內,科技政策辦公室主任應與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主任以及其他聯邦機構負責人協調,通過網絡和信息技術研究與發展方案采取行動, 酌情向參議院商業、科學和運輸委員會、參議院撥款委員會商業、司法、科學和相關機構小組委員會、眾議院科學、空間和技術委員會以及眾議院撥款委員會商業、司法、科學和相關機構小組委員會提交,包含以下內容的報告:
(1) 隱私增強技術的研究進展;
(2) 第5(b)(2)條所述的自愿資源的開發進度;
(3) 任何促進和改善私營部門與相關聯邦機構在實施和采用隱私增強技術方面的溝通和協調的政策建議。
第七條 保護個人識別信息
通過本法授權的活動收集或儲存的任何個人識別信息,應按照《聯邦法規》第45章第690節或任何后續法規進行。
2022年5月11日在眾議院通過。
*來源:congress
文章來源:賽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