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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加強保密和檔案管理,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

    VSole2022-04-03 18:22:34

    2022年4月2日,證監會公布《關于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正文附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各界關注的問題,記者采訪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1.問:現階段修訂《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號)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上述規定出臺于2009年,在當時情況下對規范境外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多年來,相關的法規和制度環境明顯變化,市場和監管實踐不斷深化,前述規定日益不適應新的形勢。

    本次修訂,將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高效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將指導企業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維護國家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也將有助于相關監管部門與境外監管機構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活動,共同維護全球投資者權益。

    2.問:《規定》的發布對促進境外上市活動有何積極意義?

    答:中國證監會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愿自主選擇上市地。《規定》的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體現了統籌開放與安全的理念,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

    3.問:《規定》對跨境監管合作,特別是審計監管合作有何積極作用?

    答:《規定》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于“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這體現了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4.問:《規定》要求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關于執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情況的書面說明,是否將提高企業的合規成本?

    答:依法依規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實信息安全主體責任,是企業合規經營的重要內容。從實踐情況看,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資料應屬極少數情況。如因審計工作需要確有必要提供的,《規定》重申企業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必要的審批或備案程序,并要求企業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關記錄并向中介機構提供書面說明,不會給企業帶來過高的合規成本。《規定》的落實,將提升企業維護信息安全和防范法律風險的能力,促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上市活動。

    正文:

    《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

    一、為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規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支持企業依法合規開展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以及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增強保守國家秘密和加強檔案管理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保密和檔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實保密和檔案管理責任,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前款所稱境內企業包括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所稱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包括境內外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其在境內的成員機構、代表機構、聯營機構、合作機構等關聯機構。

    三、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是否屬于機關單位工作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

    四、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公開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公開披露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相應程序。

    五、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應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處理相關文件、資料,并就執行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審計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境內企業不得向未履行相應程序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檔案。

    六、境內企業經履行相應程序后,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提供涉及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會對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文件、資料的,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承擔的保密義務和責任。

    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我國保密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獲取的上述文件、資料。

    七、境內企業、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有關機關、單位報告。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并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八、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復制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九、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檔案應當存放在境內。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通過攜帶、寄運等任何方式將其轉移至境外或者通過信息技術等任何手段傳遞給境外機構或者個人。涉及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或檔案復制件需要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十、證監會、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檔案局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涉及保密和檔案管理的有關事項進行規范和監督檢查。

    十一、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提供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境內有關企業、證券公司和證券服務機構,在配合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境外有關主管部門調查、檢查或提供文件資料前,應當事先向證監會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十二、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9 號)同時廢止。

    信息安全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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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安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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