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時報獨家報道:美國駐華使領館過度收集中國員工信息,可能將數據轉交給美國情報機構
環球時報英文版北京時間9月18日報道稱,“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要求中國員工公開他們的社交媒體賬戶、資產以及鄰居和朋友的信息是否違法?” 近日,自稱曾在美國駐華大使館和領事館工作的李明(化名)在中國熱門問答社交媒體平臺發布了這個問題。

李說,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每隔幾年就對中國雇員進行一次背景審查。這種審查涉及個人隱私,中國員工被告知所有信息都可能移交給美國情報機構。雖然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表示中國員工可以自愿登記他們的信息,但實際上,如果他們拒絕,他們的工作就會受到影響。
“美國聲稱保護個人隱私和尊重人權,而其行為表明該國采取了這種典型的雙重標準,”李在帖子中說。
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是否侵犯了中國雇員的隱私?近日,《環球時報》采訪了包括李明在內的幾位曾在使領館工作過的中國員工,李明表示,這份工作看起來還不錯,但一點都不好。在背景審查的掩護下,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強迫中國雇員提交他們的個人、家庭成員甚至鄰居的信息。審查讓他們覺得自己正在接受審訊。
截至發稿時,美國駐華使領館尚未回復《環球時報》的采訪請求。中國專家表示,美國使領館的做法是典型的過度收集數據的行為,完全違反了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要么提交要么被解雇
李仍然清楚地記得他被要求填寫背景審查表格的那一天。他一個人在房間里,還有一名負責這項工作的中國員工。填完表格,簽了名,讓他念了一份表格里的“誓約書”,讓他覺得尷尬又奇怪,好像要加入什么神秘組織似的。
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另一位前雇員趙平(化名)也向《環球時報》證實,所有中國員工在申請工作時都必須接受背景審查。這種調查每五年進行一次。他認為,隨著有關個人隱私的問題越來越多,這種檢查變得更加嚴格。此前,一些中國員工表達了不滿,但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表示,“這是上級的要求”。
《環球時報》獲得了一份“海外審核問卷”的表格,該表格分為說明和正式表格兩部分。 說明一方面提到“提供信息是自愿的”,但隨后是“威脅”句子,內容為“但是,如果您不提供所需的信息,您的背景調查將無法完成,這將對您獲得或保留聯邦或合同就業的能力或邏輯或身體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隱瞞、誤報或偽造信息可能會影響您獲得或保留您的聯邦或合同就業的能力... 它還可能導致對您的就業前景和工作狀態造成負面影響,潛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被遣返,
問卷很長,問題列表涵蓋11張A4紙。 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居住歷史、7年內三個非親屬的社會關系、7年內出國旅行、是否被美國或其他外國政府調查。
中國員工需要填寫補充背景調查表,除了幾乎所有的親屬信息外,還強制要求提供鄰居信息。
趙告訴《環球時報》,他的一位同事曾經向鄰居要電話號碼,鄰居問: “美國人不信任你們的中國員工嗎? ”
“不信任一直存在,”趙告訴《環球時報》。 例如,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會不定期地在出入口安檢處檢查行李,并曾要求中國工作人員脫鞋檢查。
《環球時報》還從消息人士處獲悉,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有專職背景調查人員和中國雇員擔任安全調查員,要求他們有“在中國政治和法律機構或調查公司的工作經驗”,以協助美國官員。
安全調查人員有時會直接向中國員工詢問他們的個人社交媒體賬戶(例如微信)和個人電子郵件地址。 他們還將與中國員工進行安全審查面談。 “他們傲慢、咄咄逼人,讓人感到惡心,”趙說。
盡管調查問卷稱,根據美國隱私法,該信息將受到“保護”,不會受到“未經授權的披露”,但說明仍表示,“您在此表格上提供并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可能會在沒有您的同意情況下被披露和使用根據《隱私法》保留您的記錄的聯邦機構的同意。
大使館列出了中國員工信息的“日常使用”的11個方面。 根據表格,“常規使用”是指美國國會、司法部、新聞媒體和其他組織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問卷中的信息。
同時,它還表示,調查問卷的內容可以供國家安全法規允許的情報機構使用,包括 1947年《國家安全法》、1949年《中央情報局法》和第12333號行政命令。
1947年的《國家安全法》是二戰結束后美國政府對軍事情報體系進行的重大戰略調整,奠定了戰后美國軍事情報體系的基礎。 該法案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協調國家安全,將中央情報局建立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下屬的機構。
它允許披露在刑事調查中獲得的外國情報以及對外國情報來源進行刑事調查的通知。 也就是說,總檢察長或聯邦政府任何其他負有執法責任的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應根據總檢察長與局長協商制定的指導方針,迅速向國家情報局局長披露。 , 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由司法部或該部門或機構的成員(視情況而定)獲得的外國情報。
至于12333號行政命令,知情人士告訴《環球時報》,這是美國情報機構進行大規模監視的主要依據。
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斯諾登案之后,一些非政府組織提起訴訟,要求公開美國政府監視活動的法律依據。 前總統羅納德·里根于1981年簽署第12333號行政命令,授權國家安全局監視外國情報目標。 前總統喬治·W·布什在2008年對該命令進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定義了十幾個情報機構的職責,包括它們如何合作和共享信息,授權這些機構將其數據收集范圍擴大到美國以外。 該命令僅受行政部門監督,不受法院控制。

信息泄露風險
“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的這些做法是過度收集數據的典型行為,”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網絡空間安全治理主任 、研究員唐嵐告訴 環球時報,并指出毫無疑問,中國員工面臨著很大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以提交個人微信賬號為例,雖然直接訪問數據在技術上可能并不容易,但美國大使館和領事館總是可以以“配合國內司法調查”為由要求員工展示他們的微信對話。 唐說,這是對隱私的侵犯。
唐強調,美方此舉是一種“數據霸凌”,過度收集中國公民數據與其“人權捍衛者”形象背道而馳。
該專家表示,美國使領館應遵守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目的應明確、合理,并應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個人信息的收集應限制在達到處理目的的最低限度內,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表示 ,各國使館出于工作目的有必要進行背景審查,但調查的前提應是合法性和必要性。
“向美國甚至情報機構提供數據太過分了,”朱說。
但是,按照國際慣例,使領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 所高艷東表 示,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護中國員工的權利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在國際法上,外國駐中國使領館不受中國法律管轄。 . 根據對等原則,中國駐外使領館也不受外國目的地法律管轄。
“但沒有管轄權并不意味著我們不能采取措施。 例如,中國員工可以申請外交渠道與美國溝通或寄信,”高告訴環球時報。
“此外,如果中國員工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即使使館享有外交豁免權,中國員工也有可能在美國提起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