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上海海事法院認定區塊鏈證據效力
近日,在一起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合議庭參考《上海海事法院區塊鏈證據審查指南》(簡稱《指南》),在被告去向不明的情況下,對存儲于第三方區塊鏈存證平臺的關鍵電子證據予以審查認定,推進案件事實查明,盡快定分止爭。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證據越來越多的以電子證據的形式出現。
涉互聯網的電子證據,具有數量多、變化快、易篡改等特點。在傳統的公證取證方式之外,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用可信時間戳等第三方電子證據服務平臺的服務,對互聯網中的電子數據進行取證,成為一種選擇。
司法活動中,區塊鏈存證服務和管理應用正在飛速擴增。對于當事人而言,區塊鏈技術有利于解決電子證據“存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對于法院而言,既要肯定區塊鏈的技術優勢,推動區塊鏈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深度應用,又要嚴格審查標準,有效規范區塊鏈存證的效力邊界。
為此,《指南》將第三方存證平臺、司法區塊鏈平臺列入關注范圍,聚焦區塊鏈提單、港口管理、跨境結算等應用平臺生成的電子證據,為審判人員提供審查要點指引。

該案中,原告某貨運公司與被告某貿易公司簽訂《海空運綜合代理協議》,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事宜,協議有效期一年。
原告訴稱,協議期滿后,雙方雖未辦理續簽手續,事實上仍然按照協議約定開展合作,并為被告辦理了7票貨代業務,后因被告逾期未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訴至法院。
由于該案被告去向不明,且涉案《海空運綜合代理協議》已超過約定的有效期限,因此原、被告在協議期滿后形成的有關業務內容和費用結算的往來電子郵件,成為證明雙方之間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繼續存續的關鍵證據。
對此,原告提供了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的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以確保案涉電子郵件自申請時間戳時起,已經存在且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
《指南》第12條規定,對于通過可信時間戳、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等技術方式固定和提交的電子數據,應結合電子數據來源、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電子數據之間的聯系等情況,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明力進行綜合判斷。
合議庭參考《指南》審查相關要點,發現原告提交的可信時間戳證據,可以與在案《付款承諾》,電子發票,提單等原、被告業務往來過程中形成的業務憑證相互印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據此,合議庭對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及證據效力予以確認,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海上貨運代理合同關系成立,并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運代理費、律師費等費用共計36萬余元。該案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