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評估結果的聲明
評估的“通過”結果應說明對ISPP或TOE滿足指定要求的可信程度。
評估結果應分別針對第2部分(技術保障)、第3部分(管理保障)、第4部分(工程保障)或直接針對ISPP按下列進行說明:
a) 第2部分一致——當安全技術保障要求只建立在第2部分的安全技術保障控制組件上,并且只使用第2部分的安全技術架構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 或TOE是第2部分一致的。
b) 第2部分外擴——如果安全技術保障要求包含有第2部分中沒有的安全技術保障控制組件,并且只使用第2部分的安全技術架構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或TOE是第2部分外擴的。
c) 第3部分一致——當安全管理保障要求只建立在第3部分的安全管理保障控制組件上,并且只使用第3部分的安全管理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 或TOE是第3部分一致的。
d) 第3部分外擴——如果安全管理保障要求包含有第3部分中沒有的安全管理保障控制組件,并且只使用第3部分的安全管理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或TOE是第3部分外擴的。
e) 第4部分一致——當安全工程保障要求只建立在第4部分的安全工程保障控制組件上,并且只使用第4部分的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或TOE是第4部分一致的。
f) 第4部分外擴——如果安全工程保障要求包含有第4部分中沒有的安全工程保障控制組件,并且只使用第4部分的安全工程能力成熟度級要求時,ISPP或TOE是第4部分外擴的。
g) ISPP一致——只有當TOE與ISPP的所有部分一致時它才是ISPP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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