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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6 人員安全(PS)

    B.6 人員安全(PS)

    B.6.1 人員安全策略和規程(PS-1)

    控制:
    組織應:
    a) 制定并發布正式的人員安全策略,內容至少應包含:目的、范圍、角色、責任、管理承諾、相關部門間的協調以及合規性。
    b) 制定并發布正式的人員安全規程,以推動人員安全策略和相關人員安全控制的實施;
    c) 按【賦值:組織定義的時間間隔】,對人員安全策略和規程進行評審和更新。
    補充指導:
    a) 該控制有效實現該族中的安全控制和控制增強,編制所需要的策略和規程。
    b) 該策略和規程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指南保持一致。
    c) 人員安全策略可作為組織信息安全策略的一部分。
    d) 人員安全規程可針對一般性的安全程序予以開發;需要時,可針對特殊ICS予以開發。
    e) 在開發人員安全策略時,組織風險管理策略是重要因素。

    B.6.2 崗位分類(PS-2)

    控制:
    組織應:
    a) 建立ICS崗位分類機制;
    b) 評估ICS所有崗位的風險;
    c) 建立人員審查制度,尤其對控制和管理ICS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審查;
    d) 按【賦值:組織定義的時間間隔】對崗位風險進行評審和更新。
    補充指導:
    a) 崗位風險命名與實施的人員管理策略和指導是一致的;
    b) 篩選準則涉及顯式的信息安全角色委派需求(例如:培訓,安全清理)。
    c) 相關安全控制:AT-3、PL-2、PS-3。

    B.6.3 人員審查(PS-3)

    控制:
    組織應:
    a) 在授權訪問ICS及相關信息前進行人員審查;
    b) 在人員離職或崗位調整時對其進行審查。
    補充指導:
    a) 人員審查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指南;
    b) 組織可基于ICS的安全定級,為訪問ICS的人員【賦值:定義不同的審查條件和審查頻率】。
    c) 相關安全控制:AC-2、IA-4、PE-2、PS-5、PS-6。
    控制增強:
    a) 組織應確保每個訪問涉及國家秘密信息處理、存儲或傳輸ICS的用戶,按該ICS最高信息秘密等級進行人員審查,并對訪問人員進行了相應的保密教育;

    B.6.4 人員離職(PS-4)

    控制:
    組織應:
    a) 終止離職人員對ICS的訪問權限;
    b) 刪除與離職人員相關的任何身份鑒別信息;
    c) 與離職人員簽訂安全保密協議;
    d) 收回離職人員所有與安全相關系統的所有權;
    e) 確保離職人員移交與ICS相關資產和工具。
    補充指導:
    a) 與ICS相關資產和工具,包括:系統管理技術手冊,密鑰,身份標識卡;
    b) 離職談話,確保個體理解由前任雇傭人員所強加的任意安全約束,并對所有與ICS有關的特性,實現合理的可核查性;
    c) 在一些情況中,例如:在任務遺棄的情況,某些有病情況,以及沒有可用的監管人員情況,對人員的離職談話有可能是不能進行的;
    d) 離職談話對個體的安全清理是重要的,特別對由于某種原因所終止的雇員或合同方,該控制的及時執行是基本的控制。
    e) 相關安全控制:AC-2、IA-4、PE-2、PS-5、PS-6。

    B.6.5 人員調離(PS-5)

    控制:
    a) 當人員調離到組織內其它工作崗位時,組織應【賦值:在規定的時間】內,評審其對ICS的邏輯和物理訪問,并根據評審結果調整其訪問權限。
    補充指導:
    人員調離到組織內其它工作崗位,無論是永久還是臨時的,均應:
    a) 收回老的,并換發新的鑰匙、通行證等相關證件;
    b) 關閉ICS原賬戶,并根據新職位的需要開新帳號;
    c) 改變ICS的訪問權限;
    d) 提供個人以前的工作地點和ICS帳戶訪問官方記錄。
    e) 相關安全控制:AC-2、IA-4、PE-2、PE-2、PS-4。

    B.6.6 訪問協議(PS-6)

    控制:
    組織應:
    a) 制定ICS的訪問協議并形成文件;
    b) 按【賦值:組織定義的時間間隔】評審并更新訪問協議;
    c) 確保在授權人員訪問ICS前與其簽訂訪問協議,并在訪問協議更新或到期后重新簽訂。
    補充指導:
    a) 訪問協議,包括:保密協議、可接受的使用協議、行為規則等相關協議;
    b) 所簽訂的訪問協議包括承諾,即個人已閱讀、理解對ICS有關的授權訪問約束,并同意遵循;
    c) 在承諾的訪問協議中,可使用電子簽名,除非組織策略明文規定不能使用。
    d) 相關安全控制: PL-4、PS-2、PS-3、PS-4、PS-8。
    控制增強:
    a) 組織應確保特殊保護措施ICS的訪問,僅授權給:
    1) 具有有效訪問授權的人;
    2) 滿足相關人員安全準則的人。
    b) 組織應確保特殊保護措施的秘密信息的訪問,僅授權給:
    1) 具有有效訪問授權的人;
    2) 滿足相關的、符合可用的法律的人員安全準則的人;

    B.6.7 第三方人員安全(PS-7)

    控制:
    組織應:
    a) 為第三方供應商建立包含安全角色和責任的人員安全要求,并形成文件;
    b) 要求第三方供應商遵守已制定的人員安全策略和規程;
    c) 第三方供應商在人員調動或離職時予以告知;
    d) 監視第三方供應商的合規性。
    補充指導:
    a) 第三方供應商包括:服務單位,合同方以及提供ICS開發、ICS技術服務、 外源應用以及網絡安全管理等;
    b) 在與獲取有關的文檔中,組織一般會明確人員安全需求。
    c) 相關安全控制:PS-2、PS-3、PS-4、PS-5、PS-6、SA-9。

    B.6.8 人員處罰(PS-8)

    控制:
    a) 組織應對違反安全策略和規程的人員建立違規處罰制度。
    補充指導:
    a) 該制度應與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相一致;
    b) 該制度應在訪問協議中描述,并可包含在一般性的人員策略和規程中;
    c) 相關安全控制:PL-4,P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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