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控制系統現場測控設備的通用安全功能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設備的安全設計、開發、測試與評估。
涉及設備功能實現原理、工業控制系統整體管理和運行以及信息安全外圍技術的內容不在本標準范圍之內。例如:
——本標準不涵蓋與設備自身安全功能與實現沒有直接關聯的行政性管理和運行安全要求,如組織管理和人員管理等。對于影響技術實施的口令策略和配置程序等管理措施,將包含在要求的描述中,不作關于管理和運行內容的強調。
——本標準不涵蓋與設備自身信息安全功能與實現沒有直接關聯的電磁輻射等物理安全方面的內容,對于影響信息安全技術防護效果的物理安全訪問控制等措施,將包含在要求的描述中,不作關于物理安全內容的強調。
——本標準不對傳統工業控制系統中機電式、液壓式和氣動式等不涉及信息技術實現原理的設備的信息安全功能進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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