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 (規范性附錄)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A.1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規定如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A.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A.2.1 說明
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的標準。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為便于本標準應用,現將相關內容摘錄如下。
A.2.2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條件摘要
A.2.2.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a)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b)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c)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d)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e)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f)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核設施發生需要進入場外應急的嚴重核事故,或事故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3級以上的核事件;臺灣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周邊國家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A.2.2.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a)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b)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c)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d)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e)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f)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g)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核設施和鈾礦冶煉設施發生的達到進入場區應急狀態標準的,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A.2.2.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a)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b)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c)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d)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e)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f)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A.2.2.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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