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增強級安全通用要求
5.2.1 安全功能要求
5.2.1.1 身份標識和鑒別
具有用戶身份標識和鑒別功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
a) 對用戶身份進行標識和鑒別,身份標識具有唯一性;
b) 對用戶身份鑒別憑證進行安全保護,防止鑒別憑證的泄露、篡改;
c) 告知用戶網絡產品和服務中與用戶相關的所有預置的賬戶和默認口令,允許用戶更改默認口令;
d) 在未修改默認口令時,限制核心功能的使用,并提示用戶修改口令;
e) 在采用基于口令的身份鑒別機制時,對用戶設置的口令進行復雜度檢查;
f) 具有登錄失敗和超時安全處理等機制,包括但不限于連續登錄失敗后鎖定用戶賬戶,當發生用戶會話連接超時自動退出用戶會話等。
5.2.1.2 授權與訪問控制
具有授權與訪問控制功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
a) 按照最小授權原則,在出廠時預置訪問控制策略,需要配置安全策略時,允許用戶更改訪問控制策略;
b) 在用戶訪問受控資源或功能時,依據設置的訪問控制策略進行訪問控制,保障訪問和操作的安全;
c) 不存在加載或運行后會禁用或繞過訪問控制機制的組件;
d) 支持對不同用戶賬號或應用軟件授予完成各自承擔任務所需的最小訪問權限。
5.2.1.3 日志記錄與審計
具有日志記錄與審計功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
a) 對用戶賬戶的登錄、注銷、系統開關機和核心配置變更等操作進行日志記錄;
b) 在日志記錄中包括事件發生的日期和時間、事件的類型、主體身份、事件操作結果等;
c) 對日志記錄進行安全保護,防止日志記錄的損毀或未授權的追加、訪問、修改、刪除等;
d) 提供設置日志記錄存儲容量、保存時間的功能,日志保存時間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
5.2.1.4 信息通信安全保護
具有信息通信安全保護功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
a) 在通信雙方建立網絡連接時,驗證通信端身份真實性;
b) 提供安全措施保障通信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c) 保障通信協議的安全性,可抵御常見的重放攻擊、中間人攻擊等安全威脅。
5.2.1.5 用戶信息安全保護
具有用戶信息收集、處理等功能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
a)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明確告知收集用戶信息的目的、用途、范圍和類型,在獲得用戶同意后,方可收集用戶信息;
b) 將收集的用戶信息僅用于用戶同意的目的和用途;
c) 在收集實現網絡產品和服務功能所需的用戶信息時遵循最小化原則;
d) 采取安全措施保護個人信息等重要用戶信息的安全,防止泄露、篡改、損毀、丟失;
e) 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可精確定位到特定個人的信息;
f) 在符合法律法規且技術可行條件下,向用戶提供查詢、更正個人信息的功能;
g) 在報廢或終止后,按法律法規、用戶要求對用戶信息進行處理,或刪除用戶信息;
h) 在傳輸和存儲個人敏感信息時,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
5.2.1.6 密碼使用與管理
采用了密碼技術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符合國家密碼管理相關規定。
5.2.2 安全保障要求
5.2.2.1 設計和開發
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應:
a) 制定和實施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開發流程,減少設計、開發等過程中惡意程序植入、漏洞引入的風險;
b) 對設計文檔、開發文檔等進行配置管理,建立配置管理清單或相應程序,對配置項的變更進行授權和控制;
c) 識別網絡產品和服務在設計、開發環節的安全風險,制定安全策略,采取安全措施保障關鍵組件的設計和開發安全;
d) 自行、聯合或委托第三方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包括網絡產品和服務中使用的第三方軟硬件模塊)進行安全測試;
e) 在開發階段對已發現的安全缺陷、漏洞進行修復,對于不能在開發階段及時修復的安全缺陷、漏洞,制定并實施在用戶側進行緊急修復的安全管理流程;
f) 提供設計與實現之間的對應關系,并證明其一致性。
5.2.2.2 生產和交付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
a) 采取完整性保護措施降低網絡產品和服務中關鍵組件、過程和數據被篡改、偽造的風險,包括 但不限于對使用的第三方軟硬件模塊進行安全性檢測等;
b) 向用戶說明包含在網絡產品和服務中的所有與用戶相關的功能模塊和訪問接口,包括但不限 于人機接口、調試接口等;
c) 通過用戶協議、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網站通報等途徑,聲明所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沒有故意 留有或者設置漏洞、后門、木馬等程序和功能;
d) 建立和實施規范的產品生產和服務交付流程,在關鍵環節實施安全檢查和驗證,減少產品生產 和服務交付過程中的安全風險;
e) 為用戶提供驗證所交付產品完整性必需的安全措施,減少產品交付過程中的篡改風險;
f) 為用戶提供操作指南等指導性文檔,明確產品典型部署環境應滿足的安全要求,描述產品使用過程中涉及的各用戶角色和安全責任,給出風險提示和應急響應措施。
5.2.2.3 運行和維護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
a) 建立和執行針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缺陷、漏洞的應急響應機制和流程,對網絡產品和服務在運行和維護階段暴露的安全缺陷、漏洞進行響應。
b) 發現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時,立即采取修復或替代方案等補救措施,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等相關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安全風險,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c) 在法律法規規定或與用戶約定的期限內,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持續的安全維護,不因業務變更、產權變更等原因單方面中斷或終止安全維護。
d) 建立和實施規范的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當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情形時,應主動或在用戶要求下刪除個人信息。
e) 保護用戶對軟件安裝、使用、升級、卸載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安裝和升級軟件時應明示告知用戶并獲得用戶同意,允許用戶卸載或禁用完成業務目標所必備產品核心功能之外的軟件,不得強制或誘導用戶安裝或升級用戶不知情的軟件。
f) 在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缺陷、漏洞進行修復時,提前告知用戶將采取的處置操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g) 為用戶信息在不同網絡產品和服務間遷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允許用戶導出或備份用戶信息。
h) 在遠程維護網絡產品前,明確告知用戶遠程維護的目的和范圍,并獲得用戶授權同意。為用戶提供中止網絡產品遠程維護的方式。遠程維護中止或結束時,遠程維護權限自動撤銷。
i) 在遠程維護網絡產品時,在用戶側顯示提示信息,記錄遠程維護的所有操作,生成審計日志供用戶查閱。
j) 在升級網絡產品和服務前告知用戶升級的內容,包括變更情況、相關安全風險、風險應對措施等,獲得用戶授權同意后方可實施升級,允許用戶選擇不接受升級。
k) 在用戶需要時,為用戶提供支持網絡產品和服務升級包的完整性、來源真實性等安全校驗的方法或工具。
l) 保護網絡產品和服務在運行維護過程中的用戶信息,防止用戶信息泄露、篡改、損毀、丟失。
m) 在跨境傳輸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時,符合國家數據出境管理有關規定。
GB/T 39276-202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通用要求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