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等級由兩個定級要素決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和對客體造成侵害的程度。
受侵害的客體
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時所侵害的客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a)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b) 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c) 國家安全。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
對客體的侵害程度由客觀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現綜合決定。由于對客體的侵害是通過對等級保護對象的破壞實現的,因此,對客體的侵害外在表現為對等級保護對象的破壞,通過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
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對客體造成侵害的程度歸結為以下三種:
a) 造成一般損害;
b) 造成嚴重損害;
c) 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安全保護等級一共分五個級別,從一到五級別逐漸升高:
第一級(自主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級(指導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不損害國家安全;
第三級(監督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第四級(強制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或者對國家安全造成嚴重損害;
第五級(專控保護級),等級保護對象受到破壞后,會對國家安全造成特別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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