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犯罪與電子取證:信息內容相關犯罪
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互聯網的普及,深刻地改變了信息的傳播方式以及傳播結構。在以往的信息傳播結構中,社會公眾只是充當信息的接收體,而不是信息的創造者。而互聯網的普及使社會公眾也成了社會信息的發生體,每個人都可以是信息的創造者。用戶可以成為信息源,自己創造相關的信息內容并使其傳播于網絡。“在一定程度上,網絡的草根化、個性化、反主流化也使其成為社會‘亞文化’的主要制造平臺和展示平臺。”因此,多樣化的信息創造體也就直接導致了信息內容的多樣化,使網絡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負面信息。一方面,互聯網極大地便利了人們對于生活、經濟、政治等各類信息的接收、傳遞,帶來了不可估量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另一方面,互聯網也滋生了大量的負面信息,并且為其提供了更快的傳播速度、更廣的傳播范圍。例如,網絡中大量存在的欺詐信息、色情信息、賭博信息、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信息、黑客攻擊信息等,如果沒有及時得到管制,一經散播便會迅速傳遞到各個地區、各個個體,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
1. 信息內容相關犯罪及其特點
濫用信息的行為指的是非法利用信息危害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以及為了危害國家、社會、個人利益而制作、傳播、使用各種信息工具程序、軟件、工具的行為。互聯網中常見濫用信息的行為是網絡色情行為、網絡詐騙行為、網絡賭博行為、制作各種黑客工具行為以及其他利用信息網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濫用信息的犯罪行為是對信息內容安全最嚴重的破壞。并且,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其行為方式與傳統犯罪不同,新型的犯罪手段層出不窮。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的犯罪呈現出綜合化犯罪和全球化犯罪兩大特點。
(1)多種信息交叉融合,復雜化、綜合化的犯罪
根據信息的表現形式,危害信息內容安全的信息種類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根據信息的性質,可以將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分為欺詐信息、色情信息、賭博信息、危害國家和公共安全信息、黑客攻擊信息等方面的犯罪。在以往犯罪中涉及的信息種類都是較為單一的,可能就是單一的文字、圖片或視頻;涉及的信息性質也較為單一,可能就是單一的色情信息、賭博信息或者詐騙信息。
隨著技術的進步,各種信息種類的制作、傳播、接收都變得極為簡單、容易、快捷,為犯罪行為人的實施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并且,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手段也越來越具有技術性。這使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中出現了表現形式多樣的信息類型的融合,以及多種性質的信息類型的融合。多種信息的交叉融合不僅使犯罪變得復雜化,也使犯罪變得綜合化。因此,對相應犯罪行為的偵查和定性比以往更加復雜和困難。
(2)日益產業化、集團化、全球化的犯罪
目前,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從單一的個人犯罪發展成群體性、有組織的犯罪,甚至出現了專門的犯罪集團,將整個犯罪鏈條產業化。這不但使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更加隱蔽化,難以及時發現;還使犯罪手法更加高明,增加了偵查難度。而且,網絡作為各種信息發布、傳播的媒介,其覆蓋的范圍是全球性的。例如,2014年12月,中國警方破獲的“翡翠國際投資公司”詐騙案。該案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成立公司,進行有組織的網絡詐騙。其將服務器放在一個國家,而其本人則在另一個國家通過郵件指揮其犯罪組織的成員進行相應的非法活動,形成了一個龐大而有序的、有組織架構的、嚴密的產業化詐騙鏈條,詐騙金額高達數億元。
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的危害結果會迅速地蔓延至全世界,他國的相應犯罪行為也可能會危害我國的信息內容安全。跨境的國際性使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給各國的刑事司法管轄權分配帶來了難題。總而言之,與信息內容相關的信息犯罪由于犯罪風險小、收益大,而越來越形成產業化、集團化的犯罪形式,其危害更是凸顯了全球性的特征。
2. 信息內容相關犯罪類型
關于危害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的信息類型的劃分,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這是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有害信息種類較為詳細的界定。而歐盟則是根據所保護法律利益的不同,將互聯網中的不良信息分為以下幾類:(一)關于網絡安全的保障,如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政治煽動、恐怖主義等;(二)關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健康的保障,如濫用暴力與色情;(三)關于個人尊嚴的保護,如挑動民族對立情緒、種族歧視;(四)關于經濟的安全性、可靠性保障,如商業欺詐行為,非法偽造、盜用信用卡;(五)關于信息安全性、可靠性的保障,如黑客行為;(六)關于隱私權的保護,如非法竊取他人數據信息,不正當個人信息的利用;(七)關于名譽、信用的保護,如破壞他人的聲譽誹謗、侮辱他人,在廣告中非法貶低同類其他產品;(八)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未經授權傳播受版權保護的產品。在網絡上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以上所述信息的犯罪行為是對網絡信息內容安全最為嚴重的破壞。因此,快速發現這些犯罪行為,并且依法進行有效懲治是保障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的重中之重。
根據以上對網絡有害信息的分類,結合刑法的相關規定,可將信息內容安全的犯罪分成以下幾類。(1)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例如,利用互聯網傳播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信息的行為;利用網絡傳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和侮辱信息的行為都是此類犯罪。(2)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煽動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屬于此類犯罪。(3)侵害個人、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犯罪。利用網絡散布毀損個人名譽信息;網絡詐騙、賭博;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等屬于此類犯罪。雖然這些行為與傳統犯罪行為的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涉及網絡信息內容安全的犯罪大多數是傳統的犯罪行為,仍然以傳統犯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