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設“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出要求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四十八條 政府、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宣傳教育,培養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教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電影、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產品和服務的內容和提供方式,指導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落實網絡欺凌防治、信息處理、投訴舉報受理、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防止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等義務,并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有關專業機構提供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預防和干預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應當將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科學規范使用智能終端產品,養成良好網絡使用習慣,增強網絡安全意識,提高對網絡信息的分析判斷能力。
第五十一條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開發網絡教育教學資源,創新教育教學方式,通過網絡教育教學資源平臺以及學校網絡平臺,免費向學生提供專題教育、學科教育等學習資源,組織教師開展免費在線交流、輔導。
學校應當加大宣傳推廣使用力度,引導學生合理使用優質網絡教育教學資源。
第五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在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游戲時督促其以真實身份驗證,防止其使用成年人的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進行網絡消費或者接觸不適合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
第五十三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產品和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審查、自查評估和投訴受理機制,對產品和服務內容定期檢查,或者根據投訴情形適時啟動對相關內容的評估;發現產品和服務存在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情況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對相關內容、功能或者規則,進行刪除、屏蔽或者修改,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信息的擴散,同時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網絡社區規則和用戶公約,規范引導未成年人的網絡行為,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誘導未成年人盲目追星、盲目消費;嚴禁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低俗表演、網絡不良社交等活動。
鼓勵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開發相應的保護性使用模式,引導未成年人在該模式下使用網絡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游戲的時段和時長進行限制,在規定時段和時長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限制未成年人使用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賬號租售交易服務。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利用電子身份認證等技術,識別參與網絡游戲的未成年人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實名注冊和登錄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