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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解讀

    VSole2022-01-06 14:42:21

    背景介紹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已經于2021年11月16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一、《辦法》總體解讀 

    1. 辦法出臺背景

    此次修訂,是結合近一年多來新的法律法規實施、以及國際國內網絡安全的發展形勢,對原有《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必要完善。對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審查制度、保障關鍵信息基礎實施的安全、強化對國家重要數據/個人信息等的安全保護,維護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2021年9月1日,《數據安全法》正式施行,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13個部門參與《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修訂,將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等情形納入網絡安全審查范圍,并明確要求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申報網絡安全審查,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2. 新舊辦法主要變化

    1) 增加數據安全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增加數據安全法

    審查范圍增加數據處理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

    審查考慮因素增加數據的竊取、泄露、損毀等對國家安全帶來的風險

    2) 增加海外上市管理

    審查工作機制建立部委增加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擁有大量個人信息的企業海外上市必須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審查提交的內容增加上市擬提交的IPO材料

    審查考慮因素增加海外上市帶來的風險

    3) 延長特別審查程序

    特別審查程序由45個工作日延長至3個月

    3. 重點審查內容

    重點評估以下兩個方面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

    1)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

    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以及重要數據被竊取、泄露、毀損的風險;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因素。

    2) 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的數據處理活動可能

    根據《數據安全法》,數據處理活動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辦法》重點聚焦的是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上述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形。

    二、《辦法》重要條款解讀 

    第一條

    為了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解讀

    明確目標和依據。

    目標:確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供應鏈安全,保障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維護國家安全。

    依據:與舊版相比,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前款規定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臺運營者統稱為當事人。

    ★解讀

    明確審查對象和范圍

    審查對象: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網絡平臺運營者。

    審查范圍: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過程中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行為。

    與舊版相比,審查對象和范圍新增網絡平臺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

    第三條

    網絡安全審查堅持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從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等方面進行審查。

    ★解讀

    明確審查的基本原則(四個相結合)和開展思路。與舊版相比,強調須從數據處理活動安全性的角度開展審查工作。

    四個結合:防范網絡安全風險與促進先進技術應用相結合、過程公正透明與知識產權保護相結合、事前審查與持續監管相結合、企業承諾與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四條 

    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設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解讀

    領導機構: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

    修訂機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

    執行機構及職責: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制定網絡安全審查相關制度規范,組織網絡安全審查。

    與舊版相比,為了保障數據跨境上市安全,《辦法》修訂機構新增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業、本領域預判指南。

    第六條 

    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應當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者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第七條 

    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第八條 

    當事人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書;

    (二)關于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分析報告;

    (三)采購文件、協議、擬簽訂的合同或者擬提交的首次公開募股(IPO)等上市申請文件;

    (四)網絡安全審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解讀

    條款強調了觸發網絡安全審查的一般場景和典型場景,以及申報網絡安全審查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般場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時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會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

    典型場景: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四十條要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處理個人信息達到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數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本條款是對《個保法》第40條的補充和明確,強調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平臺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以及按照《個保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應提交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主要包含4個方面,如條款所說。與舊版相比,提交材料增加上市擬提交的IPO材料。 

    第十條 

    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相關對象或者情形的以下國家安全風險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者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 

    (六)上市存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以及網絡信息安全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的因素。

    ★解讀

    與舊版相比,審查考慮因素新增了核心數據、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漏、毀損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風險,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者大量個人信息被外國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第九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和部門意見,進行深入分析評估,再次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并征求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意見,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形成審查結論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四條 

    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第十五條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解讀

    條款第9條-第14條明確了審查的基本流程和重要時限。

    基本流程

    提交審查材料--->書面回復是否審查--->初步審查,形成審計建議結論--->發送成員單位征求意見--->意見不同,特別審查程序--->形成審查結論建議--->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要時限

    1、收到符合規定的審查申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是否需要審查。

    2、需要開展審查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3、審查成員單位于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4、特別審查程序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5、提交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間

    第十六條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認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以及數據處理活動,由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按程序報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后,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為了防范風險,當事人應當在審查期間按照網絡安全審查要求采取預防和消減風險的措施。

    第十七條 

    參與網絡安全審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對在審查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當事人、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提交的未公開材料,以及其他未公開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無關方披露或者用于審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或者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認為審查人員有失客觀公正,或者未能對審查工作中知悉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的,可以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或者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督促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網絡安全審查中作出的承諾。

    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通過接受舉報等形式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解讀

    第16條、第19條強調網絡安全審查的啟動條件除了當事人主動申報以外,也可以由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提請審查和來自社會舉報的審查。

    觸發網絡安全審查的三種情形:

    1、 當事人主動申報;

    2、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提請審查;

    3、 社會舉報引起的審查。

    第二十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

    ★解讀

    與舊版相比,新增《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作為規定處理依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產品和服務主要指核心網絡設備、重要通信產品、高性能計算機和服務器、大容量存儲設備、大型數據庫和應用軟件、網絡安全設備、云計算服務,以及其他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有重要影響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解讀

    《辦法》對審查的適用范圍進行了聚焦,對辦法所指的“網絡產品和服務”范圍給出了清晰界定,使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既符合當前我國維護國家安全自身利益的需求,也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則。 

    第二十二條

     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國家對數據安全審查、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解讀

    該條款對網絡安全審查的概念和邊界進行了說明,強調了網絡安全審查不涉及國家秘密信息。區別了網絡安全審查和數據安全審查,兩者是不等同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2020年4月13日公布的《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

    網絡安全數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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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滴滴被罰80.26億!
    2022-07-21 16: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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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Sole
    網絡安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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