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所有權:問題盤點與總結(下)
編者按:
一直關注數據安全,公號君決定新開一個系列的研究筆記,關注數據要素治理。此前,本公號發表過的關于數據要素治理的相關文章包括:
- 《非個人數據在歐盟境內自由流動框架條例》全文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簡析歐盟《數字市場法》關于數據方面的規定
- 數據流通障礙初探——以四個場景為例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系列之一:以《關于歐洲企業間數據共享的研究》為起點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 系列之二 ——歐盟B2B數據共享的案例研究
- 對“數據共享合法化”的分析與思考 系列之三 ——更好的保護才能更好的共享
- 用戶授權第三方獲取自己在平臺的數據,可以嗎?不可以嗎?(DPO沙龍線上討論第三期)
- 數據爬取的法律風險綜述(DPO社群成員觀點)
- 第29條工作組《數據可攜權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澳《消費者數據權利法案》對數據共享與數據可攜權的探索(DPO社群成員觀點)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治理立法框架
- 數據要素治理 | 歐盟《數據法》初始影響評估(全文翻譯)
- 數據要素治理 | 應該在歐盟引入數據生產者權利嗎?(上)
- 數據要素治理 | 應該在歐盟引入數據生產者權利嗎?(下)
- 數據要素治理 | 數據所有權:問題盤點與總結(上)
近日公號君學習了另一篇很不錯的學術文章——《數據科學前沿》(Frontiers in Data Science)第四章Data ownership: Taking stock and mapping the issues,并對此摘譯與大家分享。摘譯首發于公號君參與運營的另外一個公眾號:數據信任與治理。【 數據所有權:問題盤點與總結(下)】本篇為摘譯的下篇。
3.特征
3.3 保護范圍
本文采用兩種方法評估潛在數據的保護范圍,一方面研究權利歸屬的現有概念并評估是否可行,另一方面關注權利所賦予的權能及其可能的限制。
3.3.1 數據所有權的路徑
在設計數據所有權時可以參考現有法律制度,如物權、知識產權以及鄰接權這類專有權和對世權。雖然數據上不存在物權,但也可參考侵權法規定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來確定歸屬。
3.3.1.1 財產權
有形物之上的財產權賦予了所有者對該物體的完全控制權。所有權人的權利能夠對抗所有人,并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任意占有、使用、轉讓該物品。如果他人占有該物,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權利人還可以要求所有物不受他人干擾。
雖然民法未明確界定財產權的客體,但財產權通常只適用于有形物。數據不具備有形物的特征(數據是非競爭性、非排他性的)是反對設立數據所有權的主要觀點,但一些學者仍建議借鑒財產權的模式構建數據所有權。
3.3.1.2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提供了具有普遍意義的專屬權利,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法定,可保護權利人免受有關無形物的使用,權利人可決定轉讓權利或授予許可。
無形物需滿足標準才能受到保護(如發明的新穎性)。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是無形物,需要在權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知識產權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使用,并對一些保護設定了期限(如專利權的保護期限)。
部分支持數據所有權的學者將版權作為處理俱樂部產品和公共產品的可能方式。還有人認為數據所有權應該有時間限制,但不會限制數據的質量。
3.3.1.3 鄰接權
鄰接權賦予權利人普遍意義的排他性權利,但對保護的客體沒有要求。技術進步使復制作品的成本變低,鄰接權應運而生。雖然鄰接權是版權法的一部分,但其實它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更密切。版權法對權利的限制同樣適用于鄰接權。
歐洲法律還為數據庫投資提供了保護,以確保獲取、驗證或展示數據庫內容的投資收到保護。
一些人認為鄰接權會阻止第三方自由活動,他們將數據視為商品式資產,因此,其保護范圍不會延伸到第三方對相同或類似數據的獨立創建、提取或收集。
3.3.1.4 侵權行為
很多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條款在不設立物權的前提下限制特定行為,違反這些限制會面臨法律責任。這些規定與與限制第三方訪問和使用數據的技術措施相結合,可以供一種有效的數據控制。有學者建議以這些法律為基礎建立數據所有權。基本的侵權條款可以為個人數據的權利人提供權利救濟。
3.3.1.5 合同權利
如今,越來越多的合同涉及數據的轉讓和使用,這些協議通常將數據視為物權。盡管此類條款在法律上是不正確的,但也不會改變協議的有效性,反而提供了關于合同雙方意圖的明確信息。
由于合同可以實現很多目標,一些學者主張保持現狀,并認為這些合同解決方案與有關數據的當事方之間的關系是適當的。
但問題是這不適用于B2C關系:合同雙方不在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中,較弱一方(用戶)的境況更糟糕。對此,有觀點提出要審查與格式條款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加以修正。
3.3.2 數據所有權的要素
數據所有權的范圍不僅可通過借鑒現有法律概念來確定,也是賦予權利人的所有權能減去權利的限制的總和。
3.3.2.1 核心權能和限制
A. 對數據訪問的控制
對個人數據的訪問取決于數據保護法。這些法律授予有關個人對其個人數據的處理的知情權,從而至少在理論上賦予了個人對訪問其個人數據的控制。
法律對非個人數據或通過大數據分析獲得的數據集的訪問尚無明確規定。這類數據大多價值更高,對市場參與者的吸引力更大。原始數據生產者傾向于保留數據并自行分析,無論這些數據是存儲在內部還是云端,第三方通常都被拒絕訪問,數據的再利用很難發生。目前,數據市場發育緩慢,數據交換仍十分有限。
歐盟委員會認為,對原始數據的訪問以及對機器生成的數據的訪問對于數據經濟至關重要,并認為應該限制原始生產者對訪問的控制。委員會強調改善對機器生成的匿名數據的檢索、促進和激勵此類數據的共享以及最大限度地減少鎖定效應等目標的重要性。
綜上,對數據訪問的控制是數據所有權的一個基礎權能。但這種控制可以通過現有對數據進行保密和拒絕訪問、商業秘密法和針對數據盜竊的刑法行使。那么是否有必要引入新的數據所有權就值得懷疑。
B. 對數據復制的控制
控制對數據的復制也是數據所有權的基礎之一。在數據所有權中,該權利將歸屬于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以禁止其他人復制數據,并通過許可(轉讓)的方式允許他人復制數據。同時,他人也可能在復制權中擁有合法權益。這可以通過對復制權和數據可攜帶權的討論說明。
瑞士聯邦委員會近期在評估在聯邦憲法中引入復制權。復制權旨在通過重復使用發掘個人數據的價值,個人享有將個人數據商業化的權利。
復制權重點在于個人數據,而且即使復制了數據,數據控制者也會保留數據。此外,個人根據數據保護法可以向數據控制者提出提供信息的請求,這與復制權的效果基本相同。
在價值鏈中,特定個體的數據價值較低,且僅在不考慮個人數據保護情況下的大量數據的聚合才可能產生。因此,應該通過合作利益模式來實現數據商業化,而不是引入新的復制權。
數據可攜帶權是指個人和企業有權利將他們的數據從一個系統轉移到另一個系統。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如果轉換成本低,數據攜帶就可實現,個人則可從其數據的價值中獲益。可攜帶權最早是個競爭法問題,但競爭法僅適用于數據控制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因此,但如果數據可攜權僅通過競爭法執行會存在一些問題。
為解決競爭法適用的問題,GDPR引入了數據可攜帶權。數據可攜帶性取決于復制數據的能力,是否承認數據所有權并非必要。數據所有權一般不會比規定數據轉換條件和后果的監管制度更強大有效。
可攜帶權還不適用于非個人數據,也不適用于廣泛使用的在線服務。因此,值得考慮引入類似于數據可攜帶權的規定。數據治理必須包括對用戶的透明度、管理訪問和互操作性,并需要通過刺激創新將不同平臺連接在一起。
C. 對使用和完整性的控制
為特定目使用數據是數據所有權的另一基本權能。數據所有權可以單獨授予非使用性訪問的權利。大數據分析通常以分散的方式進行,在處理數據之前不會將數據復制到中央存儲器。因此,數據控制者必須有權控制數據在其范圍內使用。
對完整性的控制也是數據所有權的基本權能,即保證數據在未經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不會被修改或銷毀。數據保護法已規定了個人數據的完整性,刑法也有相關條款。
3.3.2.2 其他權能
把數據所有權類比為財產權的作者認為,數據所有者享有(a)
從任何扣留數據的人那里收回數據和(b)保護數據不受任何無理干擾的權利。但即使通過類財產權的方式適用,此類權利并不適合非競爭性的數據。如果可以控制數據的訪問、復制、使用和完整性,那么這兩項權能的必要性值得懷疑。
3.3.2.3 其他限制
如前所述,控制數據的訪問、復制和使用的權利可能需要受到限制。本文還討論了其他限制。
A. 公共利益訪問
關于為公共目的訪問數據以促進數據的自由流動,歐盟委員會建議,如果公共機構訪問數據符合 "一般公共利益",并能 "極大地改善公共部門的運作", 則應允許其獲取數據。
B. 私人使用
有學者認為,數據所有權不應限制私人目的的使用。但私人目的與商業目的難以區分。一方面,個人創建和分享數據是出于私人目的,而存儲和提供這些數據的平臺則是出于商業目的。另一方面,共享經濟商業模式模糊了私人和商業的界限。
C. 科研使用
有學者認為,數據所有權不應禁止以科學研究為目的的使用。歐盟委員會認同此觀點。
D. 時間限制
有學者提議限制數據所有權的期限。對于一些人而言,只有競爭性的商品才值得無限期的保護。
3.3.2.4 公示
大多數絕對權都可識別到權利人。在數字時代,公示制度是建立數據所有權亟待解決的問題。難以查明權利人會導致高昂的搜索費用,進而提高交易成本。雖然有學者主張對權利進行電子注冊,但公示問題尚未得到深入研究。
4.權利實施
如果確立數據所有權,則將面臨如何實施權利的問題。除了超出本章探討范圍的以及具有國別性的問題外,都必須處理數據所有權與現有數據保護法如何結合的問題。就此問題有兩種立場:(1)數據所有權為數據保護法提供額外保護,或者(2)在某種程度取代數據保護法。此外,本文還提出了一個合同性的解決方案。
4.1 數據所有權“共存”
目前還未就數據所有權對現有數據保護法的影響進行深入探討。主流觀點認為,數據保護法進行部分修正后可與數據所有權共存。部分觀點認為,數據所有權將加強隱私保護,但不會取而代之。
其他學者傾向于將數據所有權限制在句法層面。數據所有者對數據的語義不享有何權利。數據所有權范圍僅延伸到實際確定的數據權利(即0和1的字符串),數據將作為商品資產受到保護。
本文認為,在不廢除現有數據保護法的情況下實施數據所有權的影響將因數據所有權的范圍不同而不同。
就個人數據而言,數據所有權的權利與數據保護法提供的保護在語義層面上相重疊。由此產生的問題是數據所有者和數據主體可以相互禁止使用數據。復雜的權利狀況可能不利于對抗市場失靈。將所有權限制在句法層面來解決這個問題盡管聽起來可行,但由于數據的句法和語義層面的不可分割性,仍然會面臨類似的問題。
就非個人數據而言,數據所有權不會與現有的數據保護法相重合。但由于個人和非個人數據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要得出二者是否會重合的結論也并不容易。
4.2 數據所有權“取代”
如前文所述,數據所有權將帶來權利沖突。因此可以通過取代部分數據保護法的方式實施數據所有權。此種方法可以減少合規成本,提高個人數據的可轉移性。然而,數據保護法不僅涉及權屬問題,也涵蓋數據處理、數據質量及安全標準等數據所有權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數據保護法的存在仍然合理。
由于數據所有權的實現不再受制于數據保護法,這將賦予利益相關者強有力的法律地位。此外,數據所有權不能簡單地凌駕于數據所依托的物的所有權之上,需要對相互沖突的權利進行平衡。
4.3. 合同替代
有學者認為,合同是促進數據經濟的可行方案。然而有關個人數據的義務仍未完善。根據現行數據保護法,數據主體對此類交易的同意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可撤銷的。個人數據的交易需要解決同意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撤回的法律原則。但就數據保護法而言,這似乎是不可能的。
5.總結
本文總結了之前關于數據所有權的討論,并試圖通過討論潛在的數據所有權的理論依據、特征和實施來解決相關問題。
對于潛在的數據所有權的理論依據問題,本文認為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存在狹義上的市場失靈。因此,沒有必要通過引入數據所有權激勵數據生產或收集。數據所有權會降低交易成本的觀點這缺乏實證依據,且交易成本也可能隨著新權利的引入而增加。此外,沒有必要通過全面引入數據所有權來解決現有的特定問題,全面引入數據所有權會導致一些尚未預見的新問題。因此,所發現的問題應該由特定的法規來解決。
在審視潛在的數據所有權的特征時,大多數因素仍然不明確。學術界剛剛開始思考可能的保護對象以及數據或信息是否應該作為單一資產或作為商品資產來保護。對于權利如何歸屬給最初權利人的標準也沒有達成共識,也無法明確數據所有權的歸屬標準。本文認為,必須制定關于集體所有權的具體規則。
本文觀察到,數據所有權并不完全符合現有財產權和侵權責任類別。在研究數據所有權的權利和限制時,控制對數據的訪問和對數據的復制被認為是核心權利。此外,對數據的使用和完整性的控制也將發揮重要作用,許多學者要求對該權利進行一般和具體的限制。
數據所有權與現有的數據保護法的關系是實施該權利的核心問題。數據所有權可以取代現有的數據保護法,也可在數據保護法基礎上實施。但在如何推進實施方面仍存在分歧。第三種選擇是改變對個人數據處理的同意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撤銷的這一原則。
本文的總結表明,雖然已經有大量關于數據所有權的研究,但數據所有權問題仍是復雜的且未完成的—幾乎所有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研究。
數據保護官(DPO)社群主要成員是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一線工作者。他們主要來自于國內頭部的互聯網公司、安全公司、律所、會計師事務所、高校、研究機構等。在從事本職工作的同時,DPO社群成員還放眼全球思考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最新動態、進展、趨勢。2018年5月,DPO社群舉行了第一次線下沙龍。沙龍每月一期,集中討論不同的議題。目前DPO社群已超過300人。關于DPO社群和沙龍更多的情況如下:
域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權威文件,DPO社群的全文翻譯:
- 印度《2018個人數據保護法(草案)》全文翻譯(中英對照版)(DPO沙龍出品)
- 巴西《通用數據保護法》全文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訴Facebook“起訴書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發布針對與商業伙伴或數據代理共享數據的指南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對Facebook數據收集和融合行為提出嚴格限制(DPO沙龍出品)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審查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的背景情況(DPO沙龍出品)
- “108號公約”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美國司法部“云法案”白皮書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新加坡《防止網絡虛假信息和網絡操縱法案》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英國ICO《廣告技術和實時競價的更新報告》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FTC與Facebook達成和解令的新聞通告”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CJEU認定網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碼成為共同數據控制者(DPO沙龍出品)
- FTC與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英國ICO《數據共享行為守則》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hiQ Labs訴LinkedIn案上訴判決”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有關cookies和其他追蹤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譯)
- 美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 修正案匯總中譯文(DPO沙龍出品)
- FTC“首次針對追蹤類App提起訴訟”的官方聲明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ICDPPC關于隱私和消費者保護、競爭維護交叉問題決議的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德國關于確定企業GDPR相關罰款數額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亞洲十四個國家和地區數據跨境制度報告中譯本(DPO社群出品)
- 印度《個人數據保護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CNIL)關于人臉識別報告的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數簡介——用于個人數據假名化技術”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歐盟基本權利局“人臉識別技術”報告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聯合發布 |《2020數字醫療:疫情防控新技術安全應用分析報告》
- 技術主權視野下的歐盟數字化轉型戰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數據保護機關就新冠疫情聯防聯控中個人信息問題的意見(DPO社群出品)
- 新版《個人信息安全規范》(35273-2020)正式發布
- 英國ICO | 《兒童適齡設計準則:在線服務實業準則》全文翻譯之一
- 英國ICO | 《兒童適齡設計準則:在線服務實業準則》全文翻譯之二
- 《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GB/T 39335-2020)正式發布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保護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個人權利?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評估AI的安全性和數據最小化?
- 西班牙數據保護局《默認數據保護指南》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DPO線下沙龍的實錄見:
- 數據保護官(DPO)沙龍第一期紀實
- 第二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指南
- 第三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 第四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網絡爬蟲的法律規制
- 第四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之二:當爬蟲遇上法律會有什么風險
- 第五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美國聯邦隱私立法重要文件討論
- 數據保護官(DPO)沙龍走進燕園系列活動第一期
- 第六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2018年隱私條款評審工作
- 第八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重點行業數據、隱私及網絡安全
- 第九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修訂研討
- 第十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數據融合可給企業賦能,但不能不問西東
- 第十一期數據保護官沙龍紀實:企業如何看住自家的數據資產?這里有份權威的安全指南
- 第十二期數據保護官紀實:金融數據保護,須平衡個人隱私與公共利益
- 第十三期DPO沙龍紀實:厘清《數據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重點條款
- 第十四期DPO沙龍紀實:梳理《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評估流程
- 第十五期DPO沙龍紀實:SDK非洪水猛獸,但如果“作惡”亂收集信息,誰來管?
- 第十六期DPO沙龍紀實:查詢App收集個人信息類型、禁止收集IMEI號是未來監管趨勢
- 與歐美一流數據保護專家面對面(DPO沙龍特別活動)
- 第十七期DPO沙龍紀實:數據統一確權恐難實現 部門立法或是有效途徑
- 第十八期DPO沙龍紀實:生物識別信息的安全保護
- 第十九期DPO沙龍紀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題研討會之一
- 第二十期DPO沙龍紀實:《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專題研討會之二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系列文章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一):美歐概覽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二):CFIUS實施條例詳解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三):從美國《確保ICT技術與服務供應鏈安全》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四):從美國《2019年安全與可信通信網絡法案》看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五):禁止中國公司對StayNTouch的收購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六):《2019國家安全和個人數據保護法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七):美國眾議院荒唐的決議草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來通信》法案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初探(九):澳大利亞《協助和訪問法》
- 美國司法部狙擊中國內幕(Inside DOJ's nationwide effort to take on China)
- 美國司法部“中國計劃”的概況介紹
- 突發 | 特朗普簽署關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宮決策內幕 | TIKTOK的命運是由一場"擊倒、拖出"的橢圓形辦公室爭斗所形塑
-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的起源、演變和應用
- 個人數據與域外國家安全審查 | 美國安局對地理位置信息的建議(全文翻譯)
- 外媒編譯 | 詭秘的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如何成為貿易戰的有力武器?
圍繞著TIKTOK和WECHAT的總統令,本公號發表了以下文章:
- 突發 | 特朗普簽署關于TIKTOK和WECHAT的行政令
- 理解特朗普禁令中的Transactions
- 白宮決策內幕 | TIKTOK的命運是由一場"擊倒、拖出"的橢圓形辦公室爭斗所形塑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微軟和德國電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蘋果和云上貴州合作模式
- 外媒編譯 | TikTok 零點時間:最后一刻的交易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來自EPIC的質疑和兩家公司的回復
第29條工作組/EDPB關于GDPR的指導意見的翻譯:
- 第29條工作組《對第2016/679號條例(GDPR)下同意的解釋指南》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關于減輕對處理活動進行記錄義務的立場文件”(DPO沙龍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第2/2017號關于工作中數據處理的意見》(DPO沙龍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關于自動化個人決策目的和識別分析目的準則》(DPO沙龍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數據可攜權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關于GDPR《透明度準則的指引》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EDPB《關于GDPR適用地域范圍(第3條)的解釋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EDPB“關于《臨床試驗條例》與GDPR間相互關系”意見的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EDPB《車聯網個人數據保護指南》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EDPB關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EDPB關于“疫情場景中使用位置數據和接觸追蹤工具”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EDPB | 《對第2016/679號條例(GDPR)下同意的解釋指南v1》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第29條工作組 | 《關于匿名化技術的意見》中文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歐盟委員會關于GDPR實施兩周年評估報告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EDPB | 《GDPR下數據控制者及數據處理者概念的指南(07/2020)》全文翻譯
- EDPB | 《針對向社交媒體用戶定向服務的指南(第8/2020號)》全文翻譯
- 數據安全的法律要求 | DPB關于數據泄露通知示例的01/2021號指引
關于美國出口管制制度,本公號發表過系列文章:
- 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一:對“外國生產的產品”的相關規則
- 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二:適用EAR的步驟
- 美國出口管制制度系列文章之三:蘇聯油氣管道的“華為”事件
- 美國出口管制制度 | 允許華為和美國公司共同制定5G標準
- 美國出口管制 | BIS發布針對“基礎性技術”出口管制的“擬議制定規則預先通知”
- 《華盛頓郵報》披露《美國對中國的戰略路徑》背后的決策博弈
- 美國出口管制 | ARM+美國公司收購=更強的出口管制?
供應鏈安全文章: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系列文章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一:個人信息的性質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三:數據技術的應用路徑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四:接觸追蹤的數據共享安全規范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五:電信數據的安全規范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衛生數據共享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七:美國公共衛生機構的數據調取權力
- 傳染病疫情防控與個人信息保護初探之完結篇:解讀中央網信辦通知
- 歐盟國家和英國的數據保護部門對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見匯總(DPO社群出品)
- 美國疫情防控中的關鍵基礎設施的識別和認定(DPO社群出品)
- 意大利數據保護機關就新冠疫情聯防聯控中個人信息問題的意見(DPO社群出品)
- 歐委會關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動數據和應用官方建議的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漫畫圖解蘋果和谷歌聯手開發的接觸追蹤應用的基本原理
- 澳門關于疫情防控中進出場所人員個人資料保護的通告
- 疫情防控常態化中的接觸追蹤:中國方案
- 歐委會“支持抗擊新冠疫情的APP的數據保護指引”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來自歐洲的接觸追蹤協議(ROBERT Protocol)的基本原理:漫畫圖解
- 英國信息專員對蘋果谷歌接觸追蹤項目的官方意見: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三百名學者關于接觸追蹤APP的聯合聲明
- EDPB關于“疫情場景中使用位置數據和接觸追蹤工具”指南:全文翻譯(DPO沙龍出品)
- 新冠疫情防控常態化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 韓國利用ICT抗疫經驗總結:接觸追蹤部分(中文翻譯)
- 全文翻譯 | 歐盟新冠肺炎“接觸追蹤”APP 共同工具箱(DPO沙龍出品)
- EDPB | 關于在COVID-19疫情背景下為科研目的處理健康數據指南(全文翻譯)
關于數據與競爭政策的翻譯和分析:
- "法國競爭管理局對蘋果iOS限制APP追蹤措施的初步決定"全文翻譯(上篇)
- "法國競爭管理局對蘋果iOS限制APP追蹤措施的初步決定"全文翻譯(下篇)
- 歐盟與谷歌在反壟斷方面的大事記(競爭法研究筆記一)
- Facebook時代的合并政策(競爭法研究筆記二)
- “在隱私辯論中關注競爭水平的維護”(競爭法研究筆記三)
- 歐盟委員會針對亞馬遜開展調查(競爭法研究筆記四)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對Facebook數據收集和融合行為提出嚴格限制(DPO沙龍出品)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審查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的背景情況(DPO沙龍出品)
- 案件摘要:德國反壟斷監管機構對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裁決
- 日本擬效仿德國:對IT巨頭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適用“反壟斷法”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一:英國健康醫療大數據平臺care.data之殤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的核心基礎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醫療大數據共享、開放、利用
- 英美健康醫療大數據安全現狀和合規研究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計劃與第三方共享病人記錄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數據共享計劃的“隱私政策”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數據共享計劃所引發的公眾擔憂
網聯汽車數據和自動駕駛的系列文章:
- 自動駕駛數據共享:效用與障礙
- 自動駕駛數據共享:效用與障礙(附文字實錄)
- 北京市關于自動駕駛車輛道路測試的立法綜述及動態(DPO社群成員觀點)
- 自動駕駛的基建工程 — 高精地圖產業促進與國家管控的平衡(DPO社群成員觀點)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規范對象和基本原則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細化規范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數據出境和監管手段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配套制度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汽車數據”與EDPB指南中的聯網車輛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車內處理”與EDPB指南中“終端設備”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個人信息的分類分級規則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向車外提供數據的規則
- EDPB《車聯網個人數據保護指南》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EDPB《車聯網個人數據保護指南2.0》比較翻譯(DPO社群出品)
- 網聯車輛 | 網聯車輛采集和產生的數據類型概覽
- 網聯車輛 |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數據隱私的原則性觀點
- 網聯車輛 | 德國官方和行業協會在數據保護方面的聯合聲明
- 網聯車輛 | 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ICO)就個人數據保護的立場和意見
- 網聯車輛 | 法國數據保護局(CNIL)的一攬子合規方案
- 網聯車輛 | 電信領域國際數據保護工作組的工作文件(全文翻譯)
- 《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 運營者概念
網絡空間的國際法適用問題系列文章:
人臉識別系列文章:
- 歐盟基本權利局“人臉識別技術”報告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法國數據保護局(CNIL)關于人臉識別報告的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零售門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主要法律問題(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的規制框架(PPT+講稿)
- 人臉識別技術運用的六大場景及法律規制框架的適配(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員觀點)
- 美國聯邦隱私保護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識別信息”
- 美國華盛頓州人臉識別服務法案中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PAI | 《理解人臉識別系統》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解讀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合法性判決二審判決(DPO社群成員觀點)
- 人臉識別技術研究綜述(一):應用場景
- 人臉識別技術研究綜述(二):技術缺陷和潛在的偏見
- 美國人臉識別技術的法律規范研究綜述 | 拼湊式(Patchwork)的范式
- 美國《2020年國家生物識別信息隱私法案》中譯文
- 人臉識別技術是潘多拉盒子還是阿拉丁神燈?
- 人臉識別 | “第108號公約+”咨詢委員會發布《關于人臉識別的指南》(全文翻譯)
- 人臉識別 | EDPB“關于通過視頻設備處理個人數據的指南”(全文翻譯)
- 人臉識別 | EDPS關于面部情緒識別的觀點
- 人臉識別 | 保護人臉信息 規范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司法路徑
- 人臉識別 | 對我國“人臉識別技術民事案件司法解釋”中“單獨同意”的理解
關于歐盟技術主權相關舉措的翻譯和分析:
- 技術主權視野下的歐盟數字化轉型戰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 歐盟委員會主席首提“技術主權”概念
- 推進歐洲可持續和數字化轉型:《歐洲新工業戰略》解讀(DPO社群成員觀點)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德國和法國推出歐盟自主可控的Gaia-X云平臺計劃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盟如何在科技領域能主導下一個十年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關于數字平臺監管的建議
- 歐盟“技術主權”進展 | 歐洲共同數據空間治理立法框架
- 歐盟《數字市場法》選譯之一:解釋性備忘錄
- 歐盟《數字市場法》選譯之二:序言和條文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一:解釋性備忘錄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二:序言
- 歐盟《數字服務法》選譯之三:(實體規則方面的)條文
- 歐盟《數字服務法》《數字市場法》簡評
- 歐洲法院:歐盟成員國的數據保護機構都可對Facebook提出隱私方面的訴訟
- 歐盟技術主權 | 《電子隱私條例》(e-Privacy Regulation)全文翻譯
- 歐盟技術主權 | “歐盟在全球數據爭奪戰中的位置”:歐盟副主席采訪實錄
- 歐盟技術主權 | “技術的地緣政治”:歐盟內部市場委員的演講
關于保護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的相關文章包括:
- 以風險治理的思想統籌設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
- 中德兩國在識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方面的一點比較
- 美國疫情防控中的關鍵基礎設施的識別和認定(DPO社群出品)
- 美國《關于改善國家網絡安全的行政命令》分析之一
- 美國《關于改善國家網絡安全的行政命令》之五大“看點”
-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 網絡安全信息共享:為什么和怎么做
- 網絡和信息系統安全 | 主體責任與綜合共治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的新格局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相關文章包括: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與GDPR的比較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合同所必需:魔鬼在細節之中
- 對《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兩點理解
- 對《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的再理解
- 理解《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的實質性修改內容(一)
- 個保法解讀之數據可攜帶權(DPO社群成員觀點)
- 《個人信息保護法》與《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對照比較表
- 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如何破解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解析GDPR中的風險路徑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善用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 靈活實現創新和個人保護的平衡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個人信息保護法》與GDPR 條文對比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 合規審計:英國ICO的指南(全文翻譯)
- 個人信息保護 | 歐盟第29條工作組《關于網絡行為廣告的2/2010號意見》(全文翻譯)
- 關于個人信息處理者用戶規模的量級
- 新書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釋義》
《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系列文章:
- 數安條例 | 對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數據處理規則的新要求
- 數安條例 | 個人權利方面的新規定
- 數安條例 | 數據安全審查和企業境外上市
- 數安條例 | 數據跨境安全管理
- 數安條例 | 數據處理的主體變更:高風險處理之一
- 數安條例 | 單獨同意和個性化推薦
- 數安條例 | 因司法執法目的的數據跨境提供
個性化廣告系列文章包括:
- 個人信息保護 | 歐盟第29條工作組《關于網絡行為廣告的2/2010號意見》(全文翻譯)
- 法國數據保護監管機構(CNIL)有關cookies和其他追蹤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譯)
- 英法兩國對 AdTech和廣告類SDK的監管案例分析
- 英國ICO《廣告技術和實時競價的更新報告》中譯文(DPO社群出品)
- 網絡行為定向廣告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初探
- 美國個信保護立法 | 州層面三部法案系列研究之二:定向廣告的定義
- 對兒童開展廣告定向推送的法律風險(DPO社群成員觀點)
- 解析歐盟法院對與Cookies相關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決(DPO社群成員觀點)
- 個性化廣告 | 個性化廣告與個人信息保護如何平衡的幾點思考
- 個性化廣告 | 歐盟的自動化程序廣告即將迎來由GDPR引發的“震動”
- 個性化廣告 | 比利時DPA對IAB歐洲的調查:深度解讀
- 個性化廣告 | 程序化廣告與算法推薦廣告的區別:基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的分析
業務場景中的數據跨境流動文章如下:
- 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框架:實現發展與安全的平衡
- 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框架:實現發展與安全的平衡(二)
- 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框架:實現發展與安全的平衡(三)
- 構建數據跨境流動安全評估框架:實現發展與安全的平衡(四)
- TPP對跨境金融數據“另眼相看”?
- 馬來西亞擬將我國認定為個人數據跨境流動“白名單”地區
- 美國ITIF關于數據跨境流動的研究報告簡介
- Chatham House舉辦Cyber 2017大會,關注中國數據跨境流動
- 俄羅斯個人信息保護機構對隱私政策和數據跨境流動的新舉措
- 看清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背后的政治和經濟
- 敬請關注“閉門會-數據跨境流通”
- “閉門會:數據跨境流動政策分析” 總結
- 歐盟個人數據跨境流動機制進展更新(截止201810)
- 俄羅斯數據本地化和跨境流動條款解析
- 亞洲十四個國家和地區數據跨境制度報告中譯本(DPO社群出品)
-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實現了安全與發展的平衡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保護我國基礎性戰略資源的重要一環
-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之“境內運營”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保護我國基礎性戰略資源的重要一環》英文版
- 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之“向境外提供”
- 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基本框架的構建
- 銀行業金融數據出境的監管框架與脈絡(DPO社群成員觀點)
- 《網絡安全法》中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真的那么“另類”嗎
- 解析《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實體保護規則背后的主要思路
- 《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解讀:從中外比較的角度
- 數據跨境流動 | 澳大利亞政府提出新的數據本地化要求
- 數據跨境流動 | 美歐“隱私盾協議”被判無效背后的邏輯
- 數據跨境流動 | 歐盟EDPB對歐盟隱私盾協議被判無效的相關問答(全文翻譯)
- “清潔網絡計劃”下的APEC跨境隱私保護(CBPR)體系
- 數據跨境流動 | 愛爾蘭DPA即將禁止FACEBOOK的數據跨境傳輸
- 數據跨境流動 | 最新判決將顯著影響英國與歐洲大陸之間的數據自由流動
- 數據跨境流動 | 愛爾蘭高等法院暫時允許Facebook繼續個人數據跨大西洋傳輸
- 數據跨境流動 | 中國公司基于SCCs開展數據跨境流動的基本策略
- 數據跨境流動 | 美國三位高官就Schrems II判決公開向歐盟喊話
- 數據跨境流動 | 歐盟EDPS官員敦促美國強化個人救濟以達到“實質等同”
- 數據跨境流動 | 美國政府白皮書正式回應歐盟Schrems II判決
- 數據跨境流動 | EDPB關于標準合同條款之外的“補充措施”的指南終于問世
- 數據跨境流動 | EDPB提出“評估目的國法律環境”的指南(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微軟率先提出對歐盟數據的專屬“保護措施”
- 數據跨境流動 | 歐盟新版標準合同條款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EDPB和EDPS通過了關于新的SCCs的聯合意見
- 數據跨境流動 | 東盟跨境數據流動示范合同條款(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東盟數據管理框架(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推進“一帶一路”數據跨境流動的中國方案(專論)
- 數據跨境流動 | 歐盟新版標準合同條款(最終版)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歐盟關于歐盟境內的控制者和處理者間標準合同條款(全文翻譯 )
- 數據跨境流動 | EDPB關于標準合同條款之外的“補充措施”指南2.0版(全文翻譯)
- 數據跨境流動 | 兩張圖解讀EDBP“數據跨境轉移補充措施的最終建議”
- 數據跨境流動 | 推進“一帶一路”數據跨境流動的中國方案(英文本)
- 數據出境安全保障的中國路徑
- 歐盟關于域外適用和數據跨境流動條款適用問題的指南(全文翻譯)
- 土耳其和歐盟關于醫療器械數據跨境傳輸的行政協定
《數據安全法》的相關文章包括: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立法思路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數據分級分類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中國版的封阻法令
- 對《數據安全法》的理解和認識 | 重要數據如何保護
- 評《網絡安全法》對數據安全保護之得與失
- 從立法價值取向出發理解《網絡安全法》中的"重要數據"
- 歐盟《數據法》構思B2G數據強制共享與我國“重要數據”:公共屬性
- 行業梳理 | 征信業的十個增強式數據安全保護要求
- 行業梳理 | 工信領域數據安全中的分類分級
- 重要數據 | 級別概念 vs 類別概念
- 重要數據 | 國家安全視野中的數據分類分級保護
- 重要數據 | 從概述到具體字段:keystone原則
- 重要數據 | 數據分類和分級概念解析
關于數據執法跨境調取的相關文章:
- 微軟起訴美國司法部:封口令違法!
- 網絡主權的勝利?再評微軟與FBI關于域外數據索取的爭議
- 微軟與FBI關于域外數據索取的爭議暫告一段落
- 美國Cloud Act法案到底說了什么
- Cloud Act可能本周就得以通過!
- 修改版的Cloud Act終成為法律
- 歐盟推出自己的“Cloud Act”
- 美國快速通過Cloud法案 清晰明確數據主權戰略
- 德國最高數據保護官員就美國“云法案”提出警告
- 美國司法部“云法案”白皮書全文翻譯(DPO社群出品)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微軟和德國電信合作的模式
- TikTok和甲骨文合作中的“可信技術提供商” | 蘋果和云上貴州合作模式
- 歐洲將立法允許執法跨境直接調取數據
- 數據跨境流動 | “法律戰”漩渦中的執法跨境調取數據:以美歐中為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從域外調取信息的權力和實踐
- 跨境數據調取 | 針對中資銀行的數據調取行為概覽
- 跨境數據調取 | 中美歐的模式沖突(耶魯大學翻譯版)
赴美上市的中國公司在網絡、數據安全的文章如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對赴美上市公司披露義務的指導意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時任美國SEC的領導層對上市公司網絡安全披露的觀點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強制或自愿性要求信息提供的權力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從域外調取信息的權力和實踐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網絡安全事項披露的2018指南(全文翻譯)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案》(全文翻譯)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非財務報告要求的概覽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SEC關于“重大合同”的披露要求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PCAOB落實《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的規則草案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政客推動加速《外國公司問責法案》的執行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美國法下獲取我國赴美上市企業數據的可能性(上)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SEC主席對中國監管措施的最新表態
- 赴美上市與網絡、數據安全 | 英國ICO處理SEC的數據調取要求
關于健康醫療數據方面的文章有: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一:英國健康醫療大數據平臺care.data之殤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二:安全是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的核心基礎
- 健康醫療大數據系列文章之三:棘手的健康醫療大數據共享、開放、利用
- 英美健康醫療大數據安全現狀和合規研究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計劃與第三方共享病人記錄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數據共享計劃的“隱私政策”
- 健康醫療數據 | NHS數據共享計劃所引發的公眾擔憂
- 健康醫療數據 | EU健康數據空間立法倡議的初始影響評估
關于人工智能安全和監管,本公號發布過以下文章: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評估AI的安全性和數據最小化?
- 英國ICO人工智能指導 | 數據分析工具包(全文翻譯)
- 《英國ICO人工智能與數據保護指引》選譯 | 如何保護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個人權利?
- 人工智能 vs. 個人信息保護之“個人同意”
- 《以倫理為基礎的設計:人工智能及自主系統以人類福祉為先的愿景(第一版)》
- AI監管 | EDPB和EDPS對歐盟AI條例的聯合意見書(全文翻譯)
- AI監管 | 對歐盟AI統一規則條例的詳細分析
- AI監管 | 歐盟《AI統一規則條例(提案)》(全文翻譯)
- AI監管 | 意大利因騎手算法歧視問題對兩個食物配送公司處于高額罰款
- AI監管 | 用戶數據用于AI模型訓練場景的合規要點初探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耦合和差異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條文背后的技術邏輯“想象”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分類分級管理
- 我國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 | 合規的基礎性工作:技術說明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中的自動化決策監管初探:基于與GDPR的比較
數字貿易協定系列文章:
- TPP對跨境金融數據“另眼相看”?
- 數字貿易協定 | 歐盟GDPR與WTO的必要性測試
- 數字貿易協定 | GATS/GATT中“一般性例外條款”的援引實踐
- 數字貿易協定 | 貿易談判中的中美歐數據跨境流動博弈概覽
- 數字貿易協定 | DEPA和CPTPP給國內數據本地化和跨境流動管控預留的“自由度”
- 數字貿易協定 | G7貿易部長的數字貿易原則(全文翻譯)
- 數字貿易協定 | 數據競爭的美歐戰略立場及中國因應
- 數字貿易協定 | 加入CPTPP的流程示意圖
關于中美與國家安全相關的審查機制,本公號發布過以下文章: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一):基本制度介紹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二):國際性的第214節授權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三):建立外國參與安全審查的行政令
美國電信行業涉及外國參與的安全審查(四):FCC對中國企業的陳述理由令
- 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利刃出鞘
- 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幾點觀察
- 網絡安全審查制度吹響了向網絡安全強國邁進的號角
- 我國網絡安全審查制度走向前臺
- 網絡安全審查的中歐比較:以5G為例
- 網絡安全審查 | 中國《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邏輯和要旨:以5G安全為例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針對“信息和通信技術及服務”和“聯網應用”安全審查的兩個行政令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智庫學者的分析和呼吁
- ICTS安全審查 | 美國商務部確保ICTS供應鏈安全實施規則(全文翻譯)
- 與時俱進 筑牢國家安全的審查防線:對《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的認識和理解
數據的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不正當競爭等方面的重大案例:
- 因隱私政策不合規,西班牙對Facebook開出巨額罰單
- 英法兩國對 AdTech和廣告類SDK的監管案例分析
- Facebook事件多層次影響 及中美歐三地監管展望
- FTC vs Facebook:50億美元和解令的來龍去脈
- FTC與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譯
- 案件摘要:德國反壟斷監管機構對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裁決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審查Facebook數據收集融合行為的背景情況
- 德國聯邦反壟斷局對Facebook數據收集和融合行為提出嚴格限制
- GDPR與相關數據保護法律處罰案例調研
- 他山之石:美國20年間33個兒童信息保護違法案例分析
- 重大案件 | 分析WhatsApp的2.25億歐元罰款決定:合法利益事項
- “臉書文件” | 爆料人的美國會聽證會開場白、歐盟“數字服務法”推動人的表態
- 重大案件 | WhatsApp被罰2.25億歐元一案核心事實與爭點述評
- 重大案件 | CNIL對臉書、谷歌的Cookies實踐的處罰:官方公告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