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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抖音、微信讀書同日敗訴,被判侵害用戶個人信息

    安全小白成長記2022-07-20 10:53:43

    7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兩起涉及APP侵犯個人信息的案件作出判決,這兩起案件中,其中一起被告是抖音,另一起被告是騰訊。這兩家互聯網巨頭在兩起案件中均敗訴。

    在抖音被訴的案件中,用戶凌某某在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系人的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號碼注冊登錄抖音APP ,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在騰訊被訴的案件中,用戶黃女士發現,微信讀書未經用戶同意即自動讀取微信好友,自動關注好友,且向同在使用這一軟件的微信好友默認開放讀書信息。

    法院審理后認定,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況下,都音APP處理其個人信息,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微信讀書為黃女士自動添加微信好友的行為,沒有征得她的同意,同樣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兩起案件中,原告均認為被告侵害了其個人信息權益與隱私權,但法院認為這兩起案件均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在抖音被訴一案的判決中,法官特別指出,該案對于隱私和個人信息的考量均限定在具體的網絡場景中。隨著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網絡場景不同,使用的技術和產品邏輯不同,行為的性質就可能不同,需要根據具體場景謹慎分析和判斷。

    “我們應當相信,在互聯網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可以通過諸多的技術創新和產品模式設計的方式,在加強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前提下,促進互聯網行業的發展,而非對公民權益和行業發展進行非此即彼的取舍,這需要互聯網企業承擔起應盡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法官表示。

    宣判后,抖音方面回應稱,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將提起上訴;騰訊則回應稱,尊重法院判決,涉案程序已經在宣判前進行了優化迭代。

    7月31日,有關專家對《財經》記者表示,這兩份判決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首次提出了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此外,隱私權的認定仍無統一認識,需結合具體個案予以確定。

    手機通訊錄空白卻被推薦“可能認識的人”

    用戶凌先生發現,2019年2月9日,在他的手機通訊錄除本人外沒有其他聯系人的情況下,使用這一手機號碼注冊登錄抖音APP( 4.3.1版)后,被推薦大量“可能認識的人” ,其中包括多年未聯系的同學、朋友,甚至刷出了前女友。凌先生認為,抖音的這一行為是非法獲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機號碼、社交關系、地理位置、手機通訊錄等個人信息和隱私,構成侵權。

    此后,凌先生為此將抖音運營方——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抖音方面的行為構成侵權,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

    凌先生在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 在原告明確禁止抖音讀取通訊錄的情況下,本意就是不想被其他熟人發現這個賬戶,也不想讓抖音推薦“可能認識的人”給原告。抖音沒有充分告知用戶是如何獲取并推薦 “可能認識的人”的,這顯然是原告不愿意看到的,也不符合一般用戶的合理預期。凌先生說,他尊重法院的判決,但更希望作為有幾億用戶的抖音能尊重用戶的知情權和隱私權。

    抖音方面辯稱,其基于其他抖音用戶授權訪問的通訊錄中有凌先生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因此向凌先生推薦了“可能認識的人”,但并未掌握和使用凌先生的社交關系;同時,抖音為保證服務質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長期保存符合用戶自身利益和合理期待。抖音為收集凌先生的通訊錄信息。通過IP地址獲得的城市級別的模糊位置信息不具有可識別性,不屬于隱私和個人信息。

    法院審理認為,抖音APP讀取及匹配通訊錄的行為不會對凌先生產生打擾,通常亦不會損害其利益,且可滿足其他有社交需求用戶的利益和行業發展的需要,屬于對該信息的合理使用。但是,在凌先生未注冊時,他沒有在抖音APP中建立社交關系的可能,抖音APP從其他用戶手機通訊錄收集到凌先生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后,通過匹配可以知道軟件內沒有使用該手機號碼作為賬戶的用戶,應當及時刪除該信息。但直至凌先生起訴時,該信息仍然存儲于抖音APP的后臺系統中,超出必要限度,不屬于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法院還認為,位置信息能夠起到識別個人特征的作用,屬于個人信息,與該位置的精確程度并無直接關系。IP地址并不必然等同于地理位置,即使通過IP地址分析用戶所在地理位置,亦屬于對信息的進一步處理和使用,需征得同意。抖音方面在未征得凌先生同意的情況下,收集他的地理位置信息,構成侵權。但凌先生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抖音方面向他推薦有限的“可能認識的人”,不構成對他的生活安寧的侵擾,不存在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據此,法院判決,抖音方面刪除2019年2月9日前收集并存儲的凌先生姓名和涉案手機號碼的個人信息;刪除未經凌先生同意通過抖音軟件收集并存儲的其地理位置信息;以書面形式向凌先生道歉,賠償凌先生經濟損失1000元及維權合理費用4231元。

    未經授權即出現好友名單

    用戶黃女士在2019年發現,她在使用微信讀書軟件(版本號:v3.3.0)時并沒有自愿授權,但微信讀書的“關注”按鈕下出現了同樣在使用這款軟件的微信好友列表。同時,她也沒有進行任何添加關注操作,但“我的關注”按鈕下已經有大量她的微信好友。

    黃女士在使用微信讀書時還注意到,她和自己的微信好友在這款小程序中沒有互相關注,但依然能夠相互查看本次在讀哪些書,有哪些讀后感等信息。然而,她并不想讓別人了解她的這些信息。

    黃女士由此認為,騰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她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權益,遂將將騰訊及旗下相關企業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立即停止在微信讀書軟件中,將她使用的微信讀書生成的包括讀書時長、書架、正在閱讀的讀物等使用信息向她的好友展示的行為。

    2019年10月,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騰訊方面辯稱,微信讀書不存在自動關注行為,獲取好友關系及開放讀書記錄均經過用戶授權,不存在侵權行為。此外,記錄向共同使用該應用的好友開放,在微信讀書的用戶協議中已經進行了告知,并經用戶同意,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認為,微信讀書、微信為兩款獨立的應用。基于微信讀書中的信息組合與人格利益較為密切、微信讀書遷移微信好友關系、微信讀書默認向未關注的微信好友公開讀書信息等因素,微信讀書存在較高的侵害用戶隱私的風險。因此,應對好友列表、讀書信息的處理方式對用戶進行顯著的告知。

    法院認為,微信讀書在用戶協議中并沒有對上述事項進行充分告知,反而易讓用戶對微信和微信讀書兩個軟件中的“好友”產生混淆,因此,不能視為獲得用戶有效的知情同意。而微信讀書為黃女士自動添加微信好友的行為,顯然更沒有征得其同意,構成對其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讀書信息,用戶可能存在不愿為他人知曉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識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業回報等積極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戶對于讀書信息的隱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斷是否侵害隱私權,需要結合具體場景。就本案來看,黃女士的讀書信息呈現方式為“其閱讀了《好媽媽勝過好老師》《所謂情商高,就是會說話》兩本書籍”,尚不至構成一般理性標準下的“私密性”標準。因此,對黃女士主張的個人隱私被侵犯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騰訊方面停止微信讀書軟件收集、使用黃女士微信好友列表信息的行為,并刪除黃女士的微信好友列表信息;解除黃女士在微信讀書中對其微信好友的關注;解除黃女士微信好友在微信讀書中對她的關注;停止將黃女士使用微信讀書軟件生成的信息向其微信好友展示的行為;向黃女士書面賠禮道歉,賠償黃女士公證費6600元。

    首提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

    宣判后,騰訊方面回應稱,尊重法院判決。騰訊方面還表示,保障用戶信息安全是微信讀書一直堅守的首要原則。2019年5月底,在收到該案訴訟后第一時間進行了核實,確認相關功能已在之前進行了迭代優化,優化后的版本更加尊重用戶的選擇權,并對相關社交功能進行了強提示。

    抖音方面則表示,對于一審判決,抖音會提起上訴。抖音上的用戶通訊錄信息是由用戶授權上傳的,抖音一直遵循相關監管機構對于網絡運營者留存數據時間的要求。如果用戶希望刪除相關通訊錄信息,可以隨時聯系抖音進行處理。

    今年5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典》,首次將隱私權當作人格權編的重要權利來規范,并明確了“隱私”的內涵,即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這給過去不清楚的“隱私”的范疇作了明確界定。

    7月31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對《財經》記者表示,新近的兩份判決參照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區分和界定進行了探索、提出了一些規則;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創新是提出了個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實踐中還是首次,是非常有價值的探索。“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的提出,也有利于互聯網企業的利益。通過訴訟和司法判決確立了一些規則推動企業不斷改進技術、改進應用以更好的保護個人信息。”

    對于這兩個判決均未支持用戶對隱私權的主張,劉曉春認為,隱私權很難一刀切,這兩份判決均認為,對隱私權需要在個案中判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認定,在學理、制度以及司法實踐中都沒有特別清晰地劃分。

    一般來說,隱私權是具體的人格權,個人信息還不是權利、只是權益。隱私和個人信息在《民法典》中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方式并行地提了出來,兩者也有交叉的部分,比如“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個人信息則相對來說有一個比較客觀的分類、范圍比較好確定。這兩個案子一個很重要的區分是:隱私比較有主觀性、更側重人格利益,比如生活安寧,具有私密性的信息和空間等。

    來源:夢舞清愁

    原文鏈接:https://new.qq.com/omn/20220518/20220518A0692Y00.html

    移動互聯網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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