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安機積極推動《數據安全法》落地實施
近日,江蘇省公安廳出臺《江蘇省公安機關依據<數據安全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條款》(以下簡稱《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條款》),明確全省公安機關管轄的違法行為名稱及其適用,推動《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落地實踐,切實提升重要數據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衛能力水平,護航數字經濟安全發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下稱《數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機關依法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并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在制定《違法行為名稱及適用條款》過程中,江蘇省公安廳全面梳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既有法律、行政法規中明確由公安機關實施有關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行政處罰的權責事項,明確了全省公安機關對《數據安全法》中“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拒不配合公安機關調取數據”、“未經批準向外國司法或者執法機構提供境內數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等5種違法行為,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未按規定報告重大網絡安全事件和重大網絡安全威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安全檢查檢測”、“從事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網絡安全活動”等4種違法行為具備行政執法權力,進一步厘清了公安機關在《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中的職責定位,規范了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名稱和適用條款。

江蘇省公安廳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全省公安機關將進一步聚焦數據安全、關鍵基礎設施保衛等職責任務,通過監督檢查、執法辦案、普法宣貫等多種途徑方法,積極推動《數據安全法》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貫徹實施。指導有關單位、個人規范數據處理活動,推動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數據安全應急處置等制度體系,堅持以數據安全保障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指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積極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堅決查處危害數據安全以及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