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企業速看!剛發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重點來了!

7月6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幾個方面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01、《條例》對企業和機構來說在數據處理上有哪些規定?
《條例》明確了企業和機構在數據處理上的主體責任。《條例》第四章第五十七條規定,“市場主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數據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數據治理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自我評估機制,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此外,《條例》對于市場主體在信息的采集、流轉、存儲、交易、銷毀等各個環節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02、本次《條例》中有哪些具有試點意義的規定?
1.明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二章第二十條規定,處理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數據的,按照處理敏感個人數據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當在處理前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個人數據的,應當在處理前征得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2.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數據權益”
明確自然人對個人數據依法享有人格權益,包括知情同意、補充更正、刪除、查閱復制等權益。
03、在個人數據保護層面《深圳特區數據條例中》作出了哪些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更嚴格,例如違規獲取用戶信息、“大數據殺熟”、“用戶畫像”、數據濫用等網民深惡痛絕的現象,《數據》均作出了明確限制。
《條例》明確規定自然人對其個人數據享有人格權益,并確立了處理個人數據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合法正當、最小必要、公開透明、準確完整和確保安全原則。
同時,為嚴厲打擊個人數據侵權行為,《條例》也加大了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規定“侵害其他市場主體、消費者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萬元”;在制度上,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建立個人數據保護投訴舉報處理機制,依法處理相關投訴舉報”。
04、對地方數字經濟發展有哪些影響?
數據的價值在于流動。《條例》一大亮點是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制度,并把“數據要素市場”納入《條例》中獨立的章節。
在第四章“數據要素市場”中,《條例》明確了數據交易范圍,即“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同時提出,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平臺進行數據交易。
在公共數據層面,明確了“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原則,并明確了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承擔市公共數據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這項規定對于促進地方政務數字化發展可能有比較顯著的影響。
05、地方性的數據安全條例是否會成為常態?
在生物信息識別領域,2020年浙江省杭州市在全國率先啟動了人臉識別禁止性條款的地方立法——《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2021年1月1天津發布《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規定了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禁止采集人臉、指紋、聲音等生物識別信息。
此次深圳頒發的《條例》是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條例》堅持個人信息保護與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并重,內容涵蓋了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幾個方面。
隨著數字經濟進一步發展,數據安全作為市場要素的價值不斷提升,未來應該還有更多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