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實行 4 周年||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實施,是我國首部網絡空間管轄基本法,對于建設國家網絡安全體系、維護網絡空間主權、發展網絡強國戰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具有重大意義。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4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為9.89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0.4%。其中,農村網民規模為3.09億,農村地區互聯網普及率為55.9%。
自2013年起,我國已連續八年成為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 。2020年,我國網上零售額達11.76萬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9.76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24.9%。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7.82億,占網民整體的79.1%。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絡支付用戶規模達8.54億,占網民整體的86.4%。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絡視頻用戶規模達9.27億,占網民整體的93.7%。其中短視頻用戶規模為8.73億,占網民整體的88.3%。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互聯網上市企業在境內外的總市值達16.80萬億人民幣,網信獨角獸企業總數為207家。
截至2020年12月,我國互聯網政務服務用戶規模達8.43億,占網民整體的85.3%。數據顯示,我國電子政務發展指數為0.7948,排名從2018年的第65位提升至第45位,取得歷史新高,達到全球電子政務發展“非常高”的水平,其中在線服務指數由全球第34位躍升至第9位,邁入全球領先行列。
以上的一項項數據表明,作為全球網民基數最大、網絡應用普及最廣的國家,網絡信息化已經和我們的政治經濟生活密不可分,大到國家建設發展,小到出行買菜,網絡為我們的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也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全新的動力。

但另一方面,網絡相關的違法事件也在迅速增長:據國家網信辦發布信息,2021年4月全國受理網絡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1495.6萬件,環比增長38.4%、同比增長2.6%!更糟糕的是2020年以來全球勒索病毒肆虐,各國政府機構、能源、醫療、教育等行業飽受其害。國家間的網絡滲透、破壞也在白熱化的進行,其中著名的如:美國棱鏡門事件、俄羅斯網絡干預美國大選事件、伊朗核電站事件等。
2021年6月1日是《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4周年,《網絡安全法》為我國網絡空間建設治理提供堅實的基礎,是維護網絡權利與義務的最重要法律依據!沒有網絡安全就沒有國家安全,維護網絡安全,就是維護我們的切身利益!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學法、知法、守法,做新時期中國好網民!下面這些常見的違反《網絡安全法》行為,我們一起來學習:
不履行等級保護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案例一:
2019年2月,南京某研究院、無錫某圖書館因安全責任意識淡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制度和技術防護措施嚴重缺失,導致網站遭受攻擊破壞。
南京、無錫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59條規定,對上述單位分別予以5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予以5千元、2萬元不等罰款,同時責令限期整改安全隱患,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案例二:
2019年3月,泰州某事業單位集中監控系統遭黑客攻擊破壞。經查,該單位網絡安全意識淡薄,曾因存在安全隱患、不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被責令整改。整改期滿后,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技術防護措施。
泰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59條規定,對該單位予以6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予以2萬元罰款,同時責令該單位停機整頓,開展定級備案、測評整改等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不履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案例一:
2019年8月,網警工作發現,宿遷某水閘管理局未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要求,落實安全管理和防護工作。該管理局隸屬水利部淮委沂沭泗局,是沂沭泗河洪水東調南下工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其網絡安全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切身利益。
宿遷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31條、第59條規定,對該水閘管理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案例二:
2020年8月13日10時30分許,三河市公安局行宮東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對三河某燃氣有限公司進行網絡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未建立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沒有對信息安全進行等級保護,未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三河市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33條、第34條、第36條、第38條和第59條規定,依法對該公司警告處罰。
不履行網絡實名制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案例一:
2019年2月,違法嫌疑人李某(男,29歲,淮安人)自2018年1月起,為逃避經營性上網服務場所實名制管理,將其經營的深藍網咖、輕語網咖、無盡網咖擅自組網,使用其中一家網吧賬號登記上網人員信息,干擾公安、文化實名登記軟件,甚至在上網高峰時段,出現網吧無人上網異常情況。
淮安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74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9條規定,對李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二:
網警工作發現,某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對98個實際使用用戶的寬帶帳號未實名登記,其中未實名登記的使用人開啟虛擬機IIS服務,大量傳播淫穢信息,該公司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情節嚴重。
2020年4月,林口縣公安局網安大隊依據《網絡安全法》第61條規定,對該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處5萬元罰款。
不履行平臺內容監管、審核責任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案例一:
2017年8月11日,北京市網信辦、天津市網信辦聯合約談了李文星之死的直接涉事招聘網站BOSS直聘法定代表人,要求該網站整改網站招聘信息。據悉,經相關部門調查,BOSS直聘在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過程中,違規為未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了信息發布服務;未采取有效措施對用戶發布傳輸的信息進行嚴格管理,導致違法違規信息擴散。北京市網信辦相關負責人表示,BOSS直聘的上述問題已違反《網絡安全法》第24條、第47條規定。
案例二:
2018年9月21日下午,北京網信辦、北京市住建委針對58集團旗下58同城、趕集網、安居客等產品未能有效履行平臺監管責任,出現大量違法違規的房源信息和“黑中介”內容,違反《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約談58集團主要負責人,責令立即開展專項整治,整治期間暫停其網站所有北京房源信息發布。
違法收集、使用、泄露、買賣個人信息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案例一:
2018年4月10日,河南某公司存在Weblogic反序列漏洞,可致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并且該公司未經用戶同意違法違規收集、留存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未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相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未按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6個月。
根據《網絡安全法》規定,警方依法對該公司罰款5萬元、對直接責任人董某罰款1萬元。
案例二:
2019年4月,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為拓展公司在徐州地區業務,花費3000余元從網上購買徐州多個小區業主個人信息計3946條,后該王將購得的業主信息分發給員工用以推銷裝修裝飾業務。
徐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規定,對王某某予以罰款10萬元。
非法入侵網絡或為網絡犯罪提供技術、工具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于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案例一:
2019年1月,違法嫌疑人黃某某(男,31歲,山東臨沂人)通過互聯網多次向他人兜售黑客工具。黃某某提供的“淘寶檢存”、“PC微信HOOK”、“微信機器人”軟件,均具有避開或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不經授權或超越授權獲取系統數據的功能。
泰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7條、第63條規定,對黃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二:
2020年6月,嶧城分局根據市局網警支隊移交線索,成功偵破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奔赴四川、廣東、河北、湖北襄陽等地,抓獲嫌疑人32人,一舉搗毀跑分平臺5個,扣押涉案手機51部、電腦42臺。經查,2019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尹某、佘某、鄧某等19人開發德勝等跑分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
散播謠言、危害信息言論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案例一:
2018年4月27日,“上海爆料城”網站違規發布大量時政類新聞信息,傳播虛假不實信息,嚴重擾亂互聯網信息傳播秩序,社會影響惡劣。
根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上海市網信辦會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注銷“上海爆料城”網站備案,停止網站接入并將其域名列入黑名單,停止域名解析。
案例二:
2020年2月,安徽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民警通過群眾舉報,發現轄區居民張某在微信群內發布“新湖家園有開出租車的一家三口,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嚴重,全家已送往合肥治療,出租車號9986”的不實言論,后宗某將該信息轉發至4個微信群。消息一經發布,迅速在網上擴散,對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張某、宗某的行為構成利用網絡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市公安機關及時予以立案,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規定,對張某、宗某分別處以五百元罰款。
實施網絡詐騙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案例一:
2019年1月,連云港地區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制作假車牌等違法信息。經查,2016年8月以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31歲,連云港人)多次利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布制作假車牌、假身份證、假結婚證等違法信息,共計900余條。個別網民看到信息后主動聯系肖某某咨詢。
連云港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規定,對肖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
案例二:
2019年5月,南京警方接報警稱,多名受害人在某網站平臺進行外匯微盤套利投資時遭遇詐騙。經查,歐某某、龍某某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技術支持,負責該詐騙平臺的代碼編輯和服務器架設工作,非法獲利12500元。
南京警方根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規定,對公司員工歐某某、龍某某分別予以行政拘留14日,沒收違法所得1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