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究指出,美國數據泄露通知制度未對網絡安全產生顯著影響,數據泄露事件依舊頻發;


研究提出了多種改進方案,如對規模以上公司進行網絡安全評分、實施強制網絡安全基線、改進法律問責制度等。



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網絡攻擊也在持續增加,導致4億用戶的個人數據存在被竊取的潛在風險。作為應對,美國50個州政府相繼推出了數據泄露通知法(BNLs),要求公司在數據泄露時通知消費者。


近日,美國喬治梅森大學教授Brad Greenwood與明尼蘇達大學教授Paul M.Vaaler在《法律與經濟評論》期刊上發表論文指出,數據泄露通知法對整體安全保護幾乎沒有產生任何顯著影響。



研究人員使用了隱私權利清理中心(簡稱PRC)統計的數據。該組織整理了自2005年以來有關公司數據泄露的詳細信息。PRC的數據包括受影響公司、地點、原因以及泄漏記錄數量等信息。研究人員采用了雙向固定效應設計,也稱為“雙重差分”估計法。


研究旨在評估從2005年到2019年間,美國各州數據泄露通知法對數據泄露事件數量及規模有何影響。研究人員還采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消費者哨兵網絡數據手冊的數據作為替代數據,剖析數據泄露通知法對后續欺詐和身份盜竊數量及規模的影響。


研究結果顯示,沒有證據表明數據泄露事件有所減少,或者泄露后數據的長期濫用有所減少。Greenwood指出:“統計結果非常不顯著,我們基本可以推定,因變量的影響是隨機的。”這表明,數據泄露通知法可能并未實現預期目標,未能減少數據泄露數量。


Greenwood列舉了數據泄露通知法失敗的一些原因。數據泄露通知法的目標是激勵公司增加網絡安全投資,避免因發布泄露通知而導致聲譽損害。但由于公眾對網絡安全失敗“普遍麻木”,這種激勵的效果被嚴重削弱。


他說,為了激勵公司采取切實行動,“必須提供經濟回報,或對未采取行動者施加經濟處罰。”


改進建議


Greenwood和Vaaler提出了幾種可能方案,以替代或補充數據泄露通知法。其中一項方案是,由聯邦貿易委員會為一定規模以上的美國公司進行網絡安全評分,以便人們比較它們的網絡安全狀況。


Greenwood補充道:“還可以通過聯邦立法規定最低安全協議,例如使用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院廣泛認可的標準。這至少可以為預期行為設立法律基準。”


另一種可能的方案是改變當前的法律責任制度。目前,索賠人實質性損害的定損標準過高,這使得公司難以被起訴。“判例法在這方面正在逐漸發展。法院開始意識到,個人因網絡安全漏洞而花費的時間可以被視為損害,他們可以尋求賠償。但是,證明實質性損害的標準仍然相當嚴苛。”


Greenwood總結道:“就消費者保護而言,未來顯然是不確定的。但我們唯一確定的是,目前的保護制度只對網絡犯罪分子有利。”


原文參考:未能遏止數據泄露增勢!美國網絡安全法律體系被指存在重大缺陷 | 數字經濟觀察網 - 軟信官網 - 助力數字中國建設 (szw.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