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游的迅速發展,制作、銷售游戲外掛的案件日益增多,近期,一款AI“外掛”進入大眾視野,聲稱不需要修改游戲程序和代碼,只需要顯卡配置合適,再配合box,業余玩家就可以超越專業選手。
8月中旬,余江公安網安大隊在巡查中發現了一條涉嫌違法制售游戲“外掛”的產業鏈線索。
王某在2021年接觸FPS游戲,為了提高自己的戰績,在某平臺購買了一款“外掛”,幾次下來,王某決定“邊打邊賣”,于是,便以代理的身份跟進“外掛”作者張某,一起發展下線,一年之后,將“外掛”售賣當成事業來干。通過不斷發展下級代理的方式在微信、QQ和游戲平臺售制作“外掛”程序、卡密,以層層加價的方式賺取差價,涉案流水金額高達3千萬。
民警隨著線索深挖,在騰訊守護者計劃安全團隊的協助下,奔赴浙江、重慶等地開展收網行動,工抓獲犯罪嫌疑人10名,其中“外掛”程序員2人,總代理1人,一級代理5人,二級代理2人。

目前,10名犯罪嫌疑人對其違法犯罪的行為供認不諱,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外掛的定義
“私服”、“外掛”等違法行為的出現,嚴重侵害了著作權人、出版機構以及游戲玩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互聯網游戲出版經營的正常秩序,給國家、企業和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在社會上產生惡劣影響。
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早在2003年12月18日就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對“私服”、“外掛”專項治理的通知》(“《通知》”)(新出聯[2003]19號),指出“私服”、“外掛”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或授權,破壞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修改作品數據、私自架設服務器、制作游戲充值卡(點卡),運營或掛接運營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從而謀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通知》明令禁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開發和傳播其網絡游戲的“外掛”程序的行為。“外掛”本質上是未經授權通過第三方技術手段介入游戲,篡改原本的游戲設定和規則,使用戶獲得不正當優勢的作弊軟件或程序。
國家層面對于網絡游戲“私服”、“外掛”的監管一直在延續。國家版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于2020年6月12日聯合下發《關于開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20”專項行動的通知》(國版發電[2020]3號),強調要鞏固重點領域版權治理成果,包括嚴厲打擊網絡游戲私服、外掛等侵權盜版行為。
外掛的風險
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 款 、 第 三款規定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罪及具體量刑,該罪是指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很多“外掛”需要破壞游戲保護措施或侵入、控制計算機系統才能正常工作。這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系統的程序、工具罪。
可能構成民事、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因此受到外掛軟件侵害的游戲廠商可以根據這一條原則性條款追究外掛軟件制作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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