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我國首次將數據列為和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并列的生產要素,推動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此后,各地相繼成立數據交易所。2022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50.2萬億元,總量穩居世界第二,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數字經濟成為穩增長促轉型的重要引擎。

數據要素市場是以數據產品或服務為流通對象,以數據供需方為核心主體,通過流通實現參與方各自訴求的場所。數據基礎制度對于構建數據要素市場具有基礎性作用,世界上并無成熟的數據基礎制度可供借鑒,如何構建我國的數據基礎制度成為時代命題。2022年12月2日印發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為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數據市場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動指南,也為世界數據基礎制度貢獻了“中國方案”。

“數據二十條”構建數據基礎制度

“數據二十條”科學地從數據產權、數據交易、數據收益分配、數據安全四個角度,構建了我國數據基礎制度。第一,加強保障權益、合規使用的數據產權制度。推行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和有序流通,建立覆蓋數據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和市場化交易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數據權益保護體系。第二,構建合規高效、場內外結合的數據要素交易制度。針對數據交易中確權難、定價難、互信難、監管難等現實問題,從規則、交易所、生態、跨境等多個維度對接全球標準,打造符合我國國情的數據市場體系。第三,制定以效率為導向、促進公平的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原則,促使數據價值和使用價值創造者合理分享收益,消弭“數據鴻溝”。第四,明確具有安全可控性、彈性包容性的市場要素管理制度。實現數據應用的政府、企業、個人協同共治,促進更為穩健、可持續的數字未來。

“數據二十條”革新數據產權觀念,創造性地淡化所有權、強調使用權,聚焦數據利用,系統性地破除數據確權、交易、流通環節的阻塞,通過“市場無形的手”激發數據流通利用。

數據治理制度的“中國方案”

國內外數據基礎制度存在差異,但其核心問題在于平衡數據控制、數據利用和數據流通三者之間的關系。“數據二十條”在世界范圍內首創“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產品經營權、數據加工使用權”的數據產權分離方案,可有效平衡數據利用、數據流通與數據控制,為世界數據治理制度貢獻“中國方案”。這里確定的“三權分置”方案,可以妥善處理數據跨境流動、數據交易等數據利用和流通問題,進一步解決個人數據、公共數據、數據爬取等數據控制問題。首先,數據資源持有權更加強調數據的資源屬性,而非事實屬性,以“資源”對“數據”進行限定,弱化了數據是否應當賦權及如何賦權的爭議,放大了數據作為資源在流通中的經濟價值,把促進數據流通作為數據治理的核心內容。其次,數據產品經營權本質是一種競爭性利益,是數據要素市場下的概念,與數據共享、流動、交換、跨境等數據交易行為高度相關。最后,數據加工使用權可不斷延伸出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以應對數據及數據市場的發展,這些權能從屬于數據加工使用權,具有體系性和靈活性的雙重特征,兼顧了“效率”和“公平”。

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產品經營權、數據加工使用權“三權分置”方案借鑒傳統的“物權-用益物權”二分理論以及我國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理論,形成我國獨有的數據產權分離治理模式。這將給世界數據構建基礎制度以啟迪,為世界帶來數據基礎制度的“中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