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完善網絡執法程序,規范網絡執法行為,依法加強網絡空間治理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扎實推進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隨著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的范圍不斷擴大,這也對網信部門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3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布《網信部門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在2017年實施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基礎上,對網信領域行政執法程序的全面完善,及時有效地回應了網絡空間治理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為網絡管理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供了基礎性制度框架。

以更明確的管轄制度保障執法效率。管轄是將執法主體與執法對象進行匹配的重要制度規定,是在多個執法主體中確定誰來對具體違法行為人具體行使執法權,或者在各地區眾多涉嫌違法的相對人中,確定某個相對人的具體主管執法機關。網信領域的執法案件往往具有跨地區、跨行業的特征,“由誰管轄”是一個難點。《規定》除了對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作出基本規定外,考慮到網絡違法行為往往是遠程實施的特點,還新增了地域管轄的兩個管轄連接點,即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人“相關服務許可地”和“服務器所在地”。此外,考慮到某些案件會涉及國家安全等復雜情形,基層執法力量可能難以應對,《規定》專門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網信部門發現其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涉及國家安全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網信部門,必要時報請上一級網信部門管轄,從而有效解決了網信部門之間反復協商所導致的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

以更健全的行政處罰規則確保執法的力度和溫度。保證執法的力度,是指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是維護行政法秩序的穩定、保障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強調執法的溫度,是指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該對人民抱有溫情與敬意,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減少執法擾民,實現寬嚴相濟、法理相融。一方面,《規定》明確,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同時,為了打擊遏制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違法行為,細化了個人信息保護法關于查封或者扣押有證據證明是用于違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設備、物品的規定,明確了緊急查封、扣押的要求。另一方面,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引入了行政處罰法“首違可以不罰”“無過錯不罰”的規定,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確保了行政執法的“溫度”和人性化,有利于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

以更完善的處罰程序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細致完善的處罰程序是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前提。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規定》完善了網信部門的行政處罰程序。 一是完善了聽證制度。擴大了聽證范圍,將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范圍;強化了聽證筆錄的效力,明確網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這有利于解決實踐中聽證程序使用率偏低的問題。 二是增加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以及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等情形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三是明確了對事實清楚、當事人自愿認錯認罰且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處罰案件,網信部門應當快速辦理。這體現了高效便民的原則。 四是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這有利于解決送達難的問題。

以更人性化的措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網信領域的執法程序,目的在于督促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規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依法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一是強化了對陳述、申辯等權利的保護。明確網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事先告知的內容包括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解決因告知不全而影響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問題。而且強調網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是明確了網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對在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三是考慮到證據對于認定當事人違法行為和處以行政處罰至關重要,規定證據應當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以更強力的監督防范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為了規范網信部門行政執法行為,防止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規定》設計了監督制約機制,明確了執法職權內容和邊界。 一是明確了行政處罰期限要求。規定網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等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網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60日;案情特別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由上一級網信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決定繼續延期的,應當同時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國家網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需要延期的,由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這些規定有利于防止行政處罰案件久拖不決。 二是增加了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定網信部門應當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對行政處罰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進行全過程記錄,歸檔保存。 三是明確了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網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網信部門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不斷健全的程序規范既保障了網信部門依法行政,全面體現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求,也強化和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程序救濟,有利于推動我國構建實體程序并重的網絡法治體系,但當前部分規定仍存在需要解釋和明確的空間,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在更好保障信息傳播秩序的同時,使人民享有更多互聯網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