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
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全周期內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定期對其處理個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合規審計。
正當原則
正當原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需具備目的正當性與手段正當性,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不得誤導個人信息主體提供個人信息,不得通過欺詐方式,誘騙個人信息主體提供個人信息,也不得違背個人信息主體的意愿,強迫其提供個人信息。
必要原則
必要原則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個人信息的過程中要遵循影響的必要性、范圍的必要性及時間的必要性。范圍的必要性是必要原則的核心,對于范圍的必要性的理解,可以參考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征求意見稿中對收集個人信息的最小必要的釋明。
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應恪守誠信,不得通過欺詐方式獲得個人信息,不得隱瞞產品或服務所具有的收集個人信息的功能。誠信原則分為事前誠信和事后誠信兩個階段。事前誠信要求在獲得個人信息前,如實告知個人信息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等信息。事后誠信要求在獲取個人信息后,嚴格按照已告知的規則、程序處理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處理主體等事項變更時,不得欺瞞個人信息主體。
目的限制原則
目的限制原則要求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
公開透明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是對個人信息主體知情權的保障,保證個人信息主體對處理個人信息的同意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的。這一原則是個人信息處理中同意規則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