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同時網絡運營者必須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好相應的制度和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并及時處理漏洞病毒等網絡入侵保障網絡安全。
網絡運營者的網絡信息安全義務,具體包括:
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絡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絡管理制度等對網絡平臺、用戶進行管理。網絡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絡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于構建誠信的網絡空間。《網絡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三、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絡運營者對其平臺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四、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絡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絡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絡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絡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五、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記錄義務
網絡空間的管理和安全維護依賴于對各類信息的分析、挖掘。《網絡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留存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網絡日志包括用戶日志和系統日志。用戶日志和系統日志中的信息應滿足維護網絡安全和監督檢查的需要。
七、投訴處理義務
網絡運營者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后,應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網絡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八、報告義務
網絡運營者應當將違法信息和信息安全事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安全法》第47、48條規定,網絡運營者、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網絡運營者也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
網絡運營者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網絡安全法》第49條規定,網絡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